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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人權促進會

吳宇軒/肇逃修正 無過失致死傷仍有罰則

肇逃修法是呼應大法官解釋第777號解釋,將原條文「肇事」二字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另外,不分是否有過失責任,都應該負起事後逃逸的刑事責任,也依據個案情節的不同,在刑度的選擇上給予法官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增設了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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