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順手牽「傘」算竊盜或侵占

雨傘,保護傘,下雨,憂鬱(圖/視覺中國CFP)

▲順手牽「傘」算是竊盜罪或侵占罪呢?關鍵在於「有無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支配關係」。(圖/視覺中國CFP)

據新聞報導,有位男子到速食店用餐時,發現鄰座椅子上掛著一把雨傘,便直接取走,待物主回位置發現雨傘消失無蹤,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是被人順手牽羊。

該男子稱,當時誤以為雨傘無人所有才會動手拿取,並當場與失主和解。但檢察官認為其所犯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因此提起公訴,但士林地院最後改判其侵占罪,判罰金1,000元。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竊盜與侵占有何不同

我們先來認識一下竊盜跟侵占之間有什麼不同。

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義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所謂的竊取指的是「在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取得物品」,而且是要使用「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取得才算,也就是小偷在偷東西時是偷偷摸摸的,若大張旗鼓的搶走,那就變成強盜,是另一種罪名。

竊盜的目標必須是在他人支配下的物品,所以竊盜也就是一種打破別人「對持有物的支配關係」的行為,就算偷了東西事後再還回去,因為先前已經破壞過持有支配關係,仍然算是竊盜罪喔。

如果侵占的客體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這類沒有任何人持有或是脫離持有關係的物品,雖然沒有破壞別人的支配關係,但由於它們仍屬於他人所有的物品,所以仍然算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罪。

順手牽「傘」讓雨傘脫離持有支配

從上述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竊盜或是侵占的區別就在於「有無破壞他人對物品的持有支配關係」,如果將已經脫離本人持有支配力的東西據為己有,就不能算是竊盜罪,而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士林地院認為,被告在拿取雨傘時,由於雨傘放置的位置附近並沒有人在場,所以雨傘應該算是「一時脫離本人持有支配力所及之物」,而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拿取,即屬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行為。

一個行為到底算是竊盜或是侵占,從定義上看似區分的很清楚,但實際上卻會出現各種不同的情況而導致判斷界線模糊,像是持有支配力的強弱到底該怎麼認定?最後,法院只能運用「社會通念」作為判斷,仍然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存在,所以如果「社會通念」認為拿雨傘占位子並不會造成支配力被中斷,那就有可能被判為竊盜罪喔。(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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