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定義從超速60公里降至超速40公里。(示意圖/資料照,下同)
記者閔文昱/台北報導
為降低車禍死亡,6月底起,嚴重超速取締自超速60公里下修為40公里,且罰款從2.4萬加重至3.6萬元。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指出,北市今年7月至10月有2613件危險駕駛須吊扣車牌的違規車輛遭舉發,月平均653件,是修法前月平均的4.8倍,呼籲用路人小心駕駛,遵守道路速限減速慢行。
今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34條新制施行,其中行車速度自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調降至40公里,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即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處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外,還要吊扣汽(機)車牌照6個月,如果不按時繳送還會被註銷車牌。
北市裁決所指出,今年7月至10月裁決所轄管車籍為台北市之車輛被舉發第43條危險駕駛須吊扣車牌違規計2613件,月平均653件,為112年1月至6月修法前月平均135件之4.8倍。裁決所截至112年11月29日已執行牌照吊扣973件。
裁決所提醒,民眾如果被開罰,務必按照規定繳送牌照執行吊扣,勿聽信網路免扣牌謠言,花錢當冤大頭,還可能必須負擔刑責。同時也呼籲用路人小心駕駛,遵守道路速限減速慢行,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平安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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