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台大通過「林智堅條款」!同所3年2人遭撤學位 學校可主動訪查

▲▼台大椰林大道與總圖。(圖/記者許敏溶攝)

▲台大通過精進學位論文品質辦法,各系所3年內2人違反學倫遭撤學位,校方可組委員會調查。(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台大國發所去年接連爆發兩起論文抄襲被撤銷案件,各界批評聲浪不斷,台大上周五(2日)教務會議通過「精進學位論文品質」與「訪視委員會運作」等兩個辦法,各系所若在3年內違反學倫遭撤銷學位達2件(含)以上者,校方得成立學位論文訪視委員會進行訪查,訪視結果除作為學系改進及合併、停辦參考,並轉交權責單位議處,校方也可決定是否啟動調查及檢討該論文指導教授指導責任,並從即日起實施,但不會溯及既往。

台大教務長王泓仁證實,上周五教務會議上已通過上述兩個辦法,並從即日起實施,而當天教務會議上,雖然過程中師生有些討論,像是對「3年內違反學倫遭台大撤銷學位達2件(含)以上者,校方得成立學位論文訪視委員會進行訪查」部分,但最終仍達成共識,所以條文內容基本上沒太大更動,只是補充法源及未來執行上的細節說明,大方向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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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國發所去年接連爆發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等兩起論文抄襲被撤銷學位案件,台大校長陳文章在今年1月上任時曾表示,將會訂立檢核標準,而台大也在3月中旬的教務會議上提出「台大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辦法草案」與「台大精進學位論文訪視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當時因無法達成共識,故並未通過。

上周五台大教務會議通過上述兩個辦法,根據與會人士透過,與會者一開始對於兩個辦法部分條文仍有些分歧,尤其是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辦法的第6條,有關「各系所3年內違反學倫遭台大撤銷學位達2件(含)以上者,校方得成立學位論文訪視委員會進行訪查」的文字,甚至一度要求刪除,最後不得不進行表決,但在絕大多數投下同意票下,通過上述兩個辦法,會中也達成共識,若對該辦法還有意見,實施後再進行修正,該辦法也不會溯及既往。

而根據通過的「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辦法」第5條,經過審定被撤銷學位者,台大權責單位得依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台大教師懲處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啟動調查及檢討該論文指導教授指導責任,代表校方有權調查指導教授責任。

另在通過的「訪視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也規定,訪視委員會訪視各系所內容,應包括「招生情形、學生平均修業年限、教師論文指導數、論文指導情形、口試委員組成、論文主題及論文公開期限等」,並規定委員在訪視完畢後30天內提出訪視報告書;必要時提出訪視報告書時間得延長30天。

王泓仁強調,通過辦法用意,不在於處罰發生問題的系所,否則當初立法就會是要求發生一件就要成立訪視委員會進行訪查,所以以「3年內2件」為標準,這代表已有系統性問題,並藉由訪視委員會的訪視,給發生問題的系所壓力,督促發生問題的系所能得到改善,才是立法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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