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及服務區設廣告危公安 最高罰16萬!累犯裁罰級距曝

▲▼高速公路,南港房市,汐止房市。(圖/記者鄺郁庭攝)

▲高速公路旁設置廣告需先經過申請審查。(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高速公路旁或服務區設置廣告招牌未經申請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將可罰4萬到16萬元,高公局也首度訂定累犯裁罰基準表,若未申請且危及公安,除初犯可罰4萬元外,第二次累犯將加倍罰8萬,第四次累犯則可以最高罰16萬元裁罰,即起上路。

交通部昨(6/28)公告《高速公路局處理違反建築法規定》裁罰基準,明訂若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可罰4萬元並限期自行拆除或補辦手續,若第4次或第5次起累犯將開罰8萬並限期拆除或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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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若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廣告經認定具重大危及公共安全者,初次開罰4萬並拆除或補辦手續,第2次累犯將加倍開罰8萬元並限10天內自行拆除或補辦手續,第3次累犯則祭3倍罰款、開罰12萬元並限10天內改正,第4次和第5次起累犯,將重罰16萬元並限10天內改善。

高公局表示,相關法規本來就有4萬到16萬元罰款,但並沒有訂定裁罰基準,由承辦單位自由裁量,依個案認定,但為有所依循,參考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訂定裁罰基準,針對累犯訂定明確罰款金額,即起上路。

高公局強調,該規定適用範圍包括高速公路以及國道服務區,其中國道服務區廣告設置影響逃生動線等,或是國道旁廣告危及行車安全,都會被視為重大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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