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說好的商業法院評論4】借鏡他國 為商事訴訟找回及時正義

▲▼法槌,正義,商業紛爭,商業法庭,司法,美元。(圖/視覺中國)

▲司法院計畫推出商業法院,參考國外實例及我國其他專業法院設置經驗,期盼讓商業紛爭能迅速解決且見解一致。(圖/視覺中國)

訴訟曠日廢時,好像是民眾除了對於恐龍法官外,另一個對司法制度的共識。即便是一秒鐘就損失幾十萬上下的商事案件,例如著名的SOGO經營權紛爭,就從2002年纏訟至今,未能了結。

不只司法體系,律師們也不希望民眾對司法有這樣的理解,因為這些誤解會大大降低民眾及商界透過訴訟制度來解決紛爭的機會。因此,及時的正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一個方向。

2017年8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的決議,計畫於2018年底提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2018年初,廉政署舉辦的司法改革意見交流座談會中,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也在座談會中表示,司法院將建構商業法庭,目前的規畫是將「商業法院」及「智財法院」合併設置,由9名商業法官專職審理。

司法院挑了「商業」作為及時正義的一個實踐領域,種種舉措參考了國外立法例及我國其他專業法院設置的經驗,試圖讓商業紛爭判決能更專業迅速且見解一致,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最終當然也是希望台灣商業能更加蓬勃發展。但司法制度的設計真能有助於商業發展嗎?可借鏡國外的正面經驗。

借鏡他山1:美國德拉瓦州商事法院-箇中楷模

美國德拉瓦州(Delaware)算是商事法院設立的楷模,為了稅收,他們從很久以前就開始標榜由高效率、高專業的商業法官來處理各式商業糾紛,而這也的確成為要到美國開公司的企業老闆願意將公司設立於此的原因,因為畢竟沒有人想在未來的公司經營中,有一半的時間耗在法院裡。

該州實際的作法是分別設有「即決判決庭」、「複雜商業訴訟委員會」、「獨立商業法庭」等,自受理案件時起到判決終結,平均只需要約40天。另外,除了高效率外,最大優勢來自於該州從19世紀末起所累積的商業判決,均詳細針對《公司法》的每一條條文註解說明,使得公司法務、律師能準確性地規劃商業策略的法遵需求,大量減少商業行為有涉訟的可能。在此良性循環下,便吸引了更多公司來此設置,也同步累積了更多商業訴訟,便可藉此更細緻地討論及改善商業訴訟的各種問題。

如今德拉瓦州有「世界公司之都」的美名,《財星雜誌》推選的前五百大公司,有五成以上的公司都設立在此。

借鏡他山2: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解決亞洲區商事糾紛

身為現今亞洲貿易中心的新加坡,則在2015年1月成立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CC),專門審理國際商業糾紛,特別針對訴訟中具有國際性、商業性,且當事人未以其他司法救濟方式解決過此糾紛的案件,才能被受理。該商事法庭也算是一炮而紅,第一宗案件便是澳洲與印尼公司間有關煤炭生產銷售的合資契約糾紛,涉案金額高達八億多美金。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的法官成員,不單只有新加坡籍法官,其中外籍法官更高達二分之一,遍及美國、英國、澳洲、香港、日本、法國、奧地利。新加坡也藉由與香港、杜拜、阿聯酋阿布達比、澳洲、中國等國簽署互惠協議、國際性條約,促使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的判決能在其他國家被承認和執行,達成其成立願景-為亞洲地區暴增的投資和貿易提供商事糾紛解決服務,擴大新加坡法律產業版圖。

商業法庭並非立即見效萬靈丹

而在我國,雖然2008年司法院早已指示台北地方法院成立金融專業法庭,如今台北地院和高等法院已設立了金融專庭,特別針對《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金融刑事案件審理。但單就結果來看,似乎司法訴訟的時效性問題,並沒有透過現制得到太好的改善。

設置商業法庭或訂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確是縮短商事案件時程和提升訴訟品質的方法之一,但單純設置商業法庭絕對不是一蹴可幾,立即就可解決問題。

美國德拉瓦州商事法院、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的成功,很大的主因是因為市場或貿易,公司的確有設立在該國或設立地區的需求,然後再比較該國或該地區的法制度,德拉瓦州或新加坡才能出線獲得公司青睞。但現在的台灣對全球企業主來講,是值得或首選投資的地方嗎?台灣有大的市場或好的貿易戰略位置嗎?

或許,許多國外企業根本沒想過在台灣設立公司,更不用說思考台灣《公司法》或司法制度的優劣了。再來,法院也不是設好了,就忽然可以處理原來沒效率或沒能力解決的問題,後續需要有好的選任、進修制度,甚至更重要的升遷和加給制度,才能讓更多好的法官願意投入這些比一般案件可能資料多更多,律師更煩人的案件裡。

最後,我們的商事案件曠日廢時,真的都是法院的問題嗎?其實在我看來,也有很多是商業競爭對手為了找碴,為了拖慢他人的商業步調而提起的訴訟,這看似也不是透過商業法院的設立就能減少的,我們有機制能快速處理這樣的紛爭嗎?

但即便仍存在這些可能還沒能解決的問題,導致國內商業法院的設立也很難有立竿見影的成效,但我還是贊成往這個方向前進嘗試,即便大部分的問題都不會是一個制度或一套法律可以解決的,必須多管齊下,經過時間發酵,才能有些許改變。

制度的設計應該著眼於未來,希望有一天,我們再和外國法學者交流時,我們可驕傲地向對方說,「我們有個運行多年且成果斐然的法律制度可做為借鏡」,而不是永遠只能說,「我們鬼怪的民主運作制度是公法學者的寶庫」。

【說好的商業法院】系列評論

李復甸/從設置商事法院說起

劉昌坪/正義不該遲來 商業糾紛不再沒完沒了

吳志豪/我們需要哪種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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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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