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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 轉售外國食品小心違法!

▲台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旅遊時購買外國食品攜帶回國,只能自己食用或分贈親友,切勿陳列或上網販售,以免觸法。(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旅遊時購買外國食品攜帶回國,只能自己食用或分贈親友,切勿陳列或上網販售,以免觸法。(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寒假即將來臨,又到出國旅遊的旺季!台南市衛生局呼籲,民眾旅遊時購買外國食品攜帶回國,只能自己食用或分贈親友,切勿陳列或上網販售,以免觸法。

由於往年常有民眾出國旅遊採買食品,回國後自行透過網路、擺攤或在實體店面進行販售,因食品無中文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受罰。甚至有人因看不懂外文,不慎購買到已暫停受理輸入的日本震災區(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五縣市)生產製造之食品。

為防範類似情形發生,台南市衛生局107年配合食品藥物管理署「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針對量販店、賣場、超市、超商、進口食品專賣店等實體店面執行稽查,稽查店家是否已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包裝食品中文標示及原產地標示(日本食品應標示至「都、道、府、縣」)是否完整,並深入抽查網路拍賣平台等通路。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輸入販售外國食品,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報查驗,並依照該法第22條等規定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等資訊;若食品標示不符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處辦,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回收改正,必要時依法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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