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半夜縱火燒死6人四度被判死刑,近期最高法院針對本案已改判無期徒刑,引起討論。筆者長期觀察、研究重大刑事案件判決,把「情節最嚴重的罪行」直接連結至「應處以死刑」,這樣的說法,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恐怕存有很大的誤會。
湯景華縱火造成6人死亡,歷次事實審均認定其惡性重大,判處死刑。這個案件從2015年審理到現在,最高法院發回了2次、不願意讓案件就此確定的理由為何?追根究柢,就是還是有以下幾個疑點沒有釐清,不能輕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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