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博齡/違停未遭拖走,車主趕到警察可放行嗎

▲▼新北1名李姓男子欠毒駕等罰單,被查封轎車拖吊保管3個月後,主動到案將15萬元欠款辦妥分期繳納手續,順利取回愛車經營烤地瓜生意。(圖/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提供)

▲能否請求拖吊人員放行的關鍵在於:若車子未完全上輔助輪,或車子上了輔助輪但拖吊車未啟動仍在原地。(圖/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提供)

小李某日駕駛新買的愛車出門,見路旁有間新開的手搖飲料店,遂將愛車停在路邊黃線區,想說臨停一下買個飲料馬上回來。過了5分鐘,小李買完飲料回到停車處時,發現愛車已被執行違規拖吊之人員上架到輔助輪上,車門已貼上封條貼紙,且已拖離數公尺。見狀,小李立即飛奔至拖吊車前將拖吊車攔下,並表示願意繳納違規停車之罰單。因為車主已回到現場,拖吊車也還未走遠,是否可以將其愛車放行,不要拖走呢?

執行拖吊業務之員警說明依規定是無法如此,小李聽聞後,竟勃然大怒,一時情緒失控,對著執行交通違規及拖吊勤務之員警辱罵:「我只停5分鐘而已,你們這是搶錢,根本是強盜嘛。」之後直接打開已上封條貼紙之車門,企圖進到車內,遂遭員警當場以現行犯逮捕,移送法辦。到底小李的行為犯了什麼罪呢?

首先,先就警方拒絕將小李愛車下架輔助輪放行之情形是否妥適合法。依《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又依各縣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執行拖吊作業時,倘車輛已完成裝設輔助輪並已移離原來位置,則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或車主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因此,得否請求拖吊人員放行之關鍵在於:1.車子是否上輔助輪;2.拖吊車是否已啟動離開原停車處。若車子未完全上輔助輪,或車子上了輔助輪但拖吊車未啟動仍在原地,如此情形是有機會要求放行的;反之,則不得請求放行。

小李的愛車因違規停在黃線區域,且人不在車內,員警指揮拖吊車業者將車子實施拖吊作業並拖走,於法有據,又因車子已上架至輔助輪並拖離原地,縱使只拖離數公尺,依上開規定,員警是不得依小李的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其次,小李辱罵員警搶錢、強盜,涉犯何罪?公務員依法行政,為確保公權力之執行成效及威信,若在合法執行之情形下,是不容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或言語侮辱之方式加以妨害,此乃法治國家之基石。小李情緒化的「搶錢」、「強盜」等詞,是極其負面用語,實務上會被認定侮辱人格,因此小李會構成《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及職務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小李強行打開已貼上封條貼紙車門之行為,涉犯何罪?員警執行拖吊業務時,為避免在拖吊過程中發生車內財物逸失之爭議,故在拖吊上路之前,會在車門門縫上貼上封條貼紙,代表自該時起迄駕駛人或車主領車之時止之期間,無任何人開啟車門進入車內,這個行為是具有公權力之作用存在,除非得到該執勤員警同意,否則任何人是不得再打開車門。

員警在車門上貼上封條貼紙之行為,性質上屬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若有損壞、除去或違背其效力之行為,均屬違反《刑法》第139條違背封印效力罪,最重可處以2年之有期徒刑。因此,小李開啟車門之行為,勢必造成貼在車門縫的封條貼紙破損,即觸犯此罪責。

我國向來以民主法治國家自居,國人自應有相對等之民主法治素養,既然違規在先,是否應先自我檢討,虛心以對,像小李這種脫序行為,除了難讓人接受,也因此招惹官非上身,並非明智之舉,應引以為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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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博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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