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版官場現形記!口湖鄉前鄉長向2光電業者索賄 一審判10年

▲口湖鄉長林哲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今日遭雲林地檢署起訴移審,並以1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圖/翻攝自口湖鄉公所網站)

▲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 (圖/翻攝自口湖鄉公所網站)

記者蔡佩旻、莊智勝/雲林報導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利用地方居民與綠能業者抗爭機會,向2家光電業者索賄,收取款項達數百萬元。雲林地院今(31日)以「雲林版官場現形記」形容,並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判林哲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哲凌擔任鄉長期間,因光電業者於106年在雲林口湖興建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導致當地村長、居民多次向鄉公所及雲林縣府陳情,指謫施作過程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等情形,居民甚至發動抗爭阻擋施工,並向光電業者要求鉅額賠償。

業者為了工程順利進行,透過一名黃姓女子向林哲凌表示願意支付新台幣350萬元百名民眾陳抗,惟需取得相關憑證供公司支出帳務沖銷。林哲凌隨後指示黃女居中處理,黃女即欲透過自己負責的公司設法替光電業者核銷這筆支出款項,簽立不實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以及製作不實發票以掩護資金流向,事後將現金發給部分陳抗居民。

另家光電業者也於109年8月拜會林哲凌,表達案場需要鄉公所多協助、以及擔心建照相關程序有拖延等。林哲凌認為機不可失,透過黃女充當白手套,向該光電業者索賄,並達成400萬元合議。在交款過程中,該公司於同月收到口湖公所發函通知,順利獲得建造執照,並於同年9月順利開工。

合議庭認為,雖然在案場建照核發上,鄉公所內是分層決行,可林哲凌作為鄉長,對鄉內政務有最終決定權力,尤其是林哲凌在與光電業者會面後,就透過黃女向業者拿取金錢,且事後案場也順利拿到證照並核准開工,認為雙方有對價關係。

合議庭強調,若光電產業能在口湖鄉落地生根,對於當地發展會帶來絕大助益,林哲凌作為地方首長,理應盡心盡力為在地謀福利,但林看到業者代表來訪後,就對不屬於自己的金錢來源起心動念,輕易利用公職機會讓業者付出高額賄款費用,勢必讓廠商金錢周轉上產生困難,甚至影響光電工程施作,林哲凌讓公部門成為民間光電業者心中的夢魘,彷彿是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

合議庭審酌林哲凌在地方上的影響力、家庭狀況、過往事蹟、案情細節等一切情狀,於今宣判,林哲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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