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孩子「零房事」 夫忍31年才離婚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人夫阿強(化名)與小梅(化名)結婚後經常因為個性差異等事情起爭執,而且自從1992年妻子懷孕之後,雙方就再也沒有性生活,他一直忍到2013年6月才提出離婚,但妻子不答應,僅簽訂分居協議書,之後便開始分居,期間沒有任何交流、關心,他忍了31年實在是忍不下去了,因此決定向新竹地院訴請離婚,並在日前獲得法官裁准。

▲▼家庭,夫妻,家暴。(圖/CFP)

▲阿強想和小梅離婚,但小梅不願意。(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提到,和小梅婚後因為個性差異、性事及子女養育問題頻頻發生爭執,妻子時常吵著要離婚,動不動就把他鎖在房門外,有時候對他和孩子視若無睹長達數天或1個月;由於妻子不喜歡小孩,兩人婚後房事的次數屈指可數,1992年間妻子好不容易同意生孩子,結果懷孕之後,夫妻倆就再也沒有發生過性行為,並且在孩子4歲時開始分房,妻子每天下班就把自己鎖在房門內,兩人雖然住在一起,卻沒有任何互動,他一直忍到2013年6月才提出離婚。

然而,小梅不同意離婚,僅簽訂分居協議書,娘家人也極力反對,阿強無奈之下只好同意先分居,但在分居期間,雙方完全沒有任何言語交流,也未曾互相關心,2022年初因為疫情關係,他一度沒有落腳處,詢問妻子能否回去暫住,卻遭到不讀不回,回顧過去這31年的生活,他覺得雙方早已沒有婚姻之實,因此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小梅則表示,阿強因為撥打色情電話遭到詐欺,又與大陸籍女子發生婚外情並生下孩子,先後匯款人民幣39萬元給對方,被她抓包才坦承外遇,況且2013年6月也是丈夫先提出分居並搬離住處,丈夫是單方面可歸責的的一方,自然不得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阿強確實曾經因為撥打色情電話遭詐騙,也與小三外遇生子,但小梅在2012年間知悉此事,仍選擇原諒,等於放棄就此所得請求之權利,之後也不能再以此為主張或爭訟。

法官接著指出,阿強在2013年6月便決意離婚,是小梅不同意,並希望保留分居3年的緩衝時間,可是在這3年期間,她未曾嘗試與阿強修復關係,之後阿強傳訊息表明希望好聚好散,她也不讀不回,可見她長期迴避與丈夫正面溝通,消極放任有名無實的婚姻長達10年,實在難以認定她還有維持婚姻的意願,最終裁定准許丈夫的請求,判准兩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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