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又結婚 他討分房產180萬元1原因輸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陳姓夫妻在2007年7月間離婚,2018年11月又登記結婚,2020年11月第二次離婚,陳男認為,在第一段婚姻期間前妻以他的名義取得某地房產,當時市價約360萬元,他應該可以分得180萬元。然而,澎湖地院法官認為,陳男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間已經超過時效,最終裁定駁回,前妻可以拒絕給付。

▲▼家庭,夫妻,家暴。(圖/CFP)

▲陳男與前妻兩度結婚、離婚,想分財產卻被法院打槍。(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陳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前妻是在1999年8月結婚、2007年7月離婚(第一段婚姻),接著又在2018年11月結婚、2020年11月離婚(第二段婚姻),因為雙方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應該以法定的夫妻財產制為主,前妻在2005年間以他的名義取得某地的土地及建物,依照雙方離婚時的房價來看,該不動產價額約為360萬元,依法他應該可以分得180萬元。

前妻則表示,該不動產是在第一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第一次離婚之後,前夫並未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而是在第二次離婚之後,也就是2022年7月13日才提起訴訟,早已超過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的時效。

澎湖地院法官表示,依法規定,若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雙方離婚後,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的債務之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且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5年者亦同。

法官接著指出,雙方對於該不動產是在第一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一事沒有異議,兩人第一次離婚是在2007年7月,陳男卻在2022年7月才提告,早已超過時效,前妻自然可以主張「超過時效而拒絕給付」,最終裁定駁回男方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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