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軍人約13歲女「情人灣踏浪」遇難 被警以略誘罪送辦

▲▼宜蘭南方澳情人灣踏浪,情侶遭捲落海,女子失蹤。(圖/記者游芳男翻攝)

▲25歲張姓職業軍人帶13歲女網友踏浪發生意外,被警以略誘罪送辦。(圖/記者游芳男翻攝)

記者游芳男、鄒鎮宇/宜蘭報導

宜蘭13歲柳姓少女與25歲張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雙方相約到南方澳內埤海灘「情人灣」踏浪,卻被海浪捲走,目前僅張男獲救。對此,警方表示,張男是職業軍人,目前已依略誘罪將張男送辦。

警消28日上午8時30分獲報,一對男女不顧長浪而下海踏浪,雙雙被捲入海中。其中,張男因年輕氣壯、自行脫困游回岸上打電話求助。警消獲報後立刻出動救援,但至今仍未尋獲柳姓少女。

警方表示,柳女及張男都是宜蘭人,張男是職業軍人,與柳姓少女上禮拜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並於28日凌晨開車載柳女去情人灣,隨後踏浪時發生意外;張男坦言,他不知道柳女的姓名及身分,本以為對方18歲,因此詳細是否有涉及威脅或略誘,仍待釐清,警方以略誘罪函送。

▲▼宜蘭南方澳情人灣弱水失蹤少女的阿嬤雙手合十(箭頭所指),聲聲呼喚孫女的名字:「妳快回來」。(圖/讀者提供)

▲宜蘭南方澳情人灣弱水失蹤少女的阿嬤雙手合十,聲聲呼喚孫女的名字哭喊「妳快回來」。(圖/讀者提供)

據了解,柳女被78歲的阿嬤帶大,27日晚間僅說要跟5個同學去玩。因此,阿嬤28日接獲通知後非常心急,立刻放下菜市場的工作趕到現場,在岸邊崩潰大哭說「快回來」、「阿嬤在找妳啦」。

《刑法》第241條指出,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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