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教授涉下藥性侵 3被害人同手法受害控「台大縱容」

▲▼立委范雲召開「台大醫院成惡狼獵場,受害者求助卻被台大推開」記者會 三位受害者出席。(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委范雲召開「台大醫院成惡狼獵場,受害者求助卻被台大推開」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范雲24日和3位被害民眾召開記者會,控訴台大醫學院某婦產科教授(同時是台大醫師)疑似性侵多名女性。該醫師多次藉口要瞭解商品,邀請藥廠、金融業業務員聚餐,疑似藉機下藥後帶至汽旅性侵。被害者向台大申訴後,台大卻以被害者是在「執行職務」為由拒絕實質處理,該位狼醫至今未受任何懲處。

記者會上,三名女性被害者現身吐露遭狼醫誘騙性侵的過程。狼醫總是單獨約被害者到同一間居酒屋用餐,A小姐、C小姐上廁所回來喝了飲品後,就失去記憶,醒來時人已經在汽車旅館,加害者就在身旁。

B小姐證實,自己也經歷相同模式,只是自己較為幸運,在居酒屋上廁所回來時,隔壁桌客人提醒她桌上紅酒被狼醫下藥,她才緊急藉機離開。被害者曾向居酒屋要求調閱監視器,店家卻以「只是用來裝飾」為由拒絕。

被害者質疑,連隔壁客人都會發現狼醫趁機對飲品下藥,空間不大的居酒屋多次看到同一狼醫帶不同女性用餐,用餐完後女性都意識不清被帶離,居酒屋難道從未發現怪異之處?還是明知實情卻始終漠視?

范雲批評,這樣的惡狼教師,為何可以在臺大醫院繼續橫行?臺大對於申訴的被害者有給任何協助嗎?還是只是卸責漠視並推給被害者?這樣一再犯案的惡狼,難道不是臺大縱容出來的?

被害者A小姐指出,事發後便向台大醫院提出申訴,台大醫院移請台灣大學處理,台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理調查後,卻又以被害者於案發當時正在執行職務而決議不受理,在公文中告知A小姐「請向您雇主提出申訴」。

對於相關情事,范雲呼籲,台大應盡速啟動調查與懲處,莫再放任狼醫繼續傷害女性。檢調也應介入調查居酒屋是否漠視犯罪發生。衛福部及勞動部應正視現行性騷擾防治法制漏洞,啟動修法。

對於台大回應,范雲也提出4點質疑,包含:

第一、公文中主張被害者是執行職務時遭到性侵,因此不能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者的雇主申訴,而是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自己的雇主申訴,因此台大決議不進行後續處理。

范雲表示,但事實上,事件發生在被害者下班期間,是否為「執行職務」,應該搜集更多資訊才能加以判斷,例如當天雇主是否給予加班費、聚餐餐費是由誰出等,然而,台大對於這些事實證據,都未盡到調查之責。

第二、范雲指出,依照《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要點》規範,臺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如不受理申訴,應敘明理由,並副知北市府。但台大給A小姐的公文,只有副知給台大自己的考訓組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完全沒通知本案權責機關北市府。請問台大是忘記?還是?

第三、范雲表示,在公文中應該有教示條款,告知申訴人如果不服,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北市府提出再申訴,但臺大發出的公文全然無此教示條款。請問臺大是忘記?還是?

第四、台大公文最後一段提及「涉案人係本校教師,未來若本案構成刑事案件,將依本校教師懲處案件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范雲指出,實際上,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懲處案件處理作業流程》附註所示,教育部曾函示外界向採高道德標準檢視教師行為,因此教師涉刑事案件,於判決未確定前,學校也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師是否有違教師法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若教師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且情節重大,更應於知悉3日內專案簽提3週內召開教評會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

范雲質疑,本案A小姐申訴涉及性侵害,教師已涉刑事案件從未提至教評會審議。請問臺大是忘記?還是?

針對台大上述四項疏失,范雲質疑,臺大是真的不懂處理程序,還是只想急忙撇清責任?竟僅因認定被害者是在執行職務時受侵害,而回給被害者一紙漏洞百出的公文就不用做任何事了嗎?不需要將結果副知北市府?也不用告知被害者如何再申訴?更不用本於權責對涉案教師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也不需要提至教評會審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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