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鸚鵡放飛闖禍!害醫師跌倒粉碎性骨折 鳥友判賠304萬

▲黃姓鳥友因放飛飼養之金剛鸚鵡,造成慢跑的林姓整型外科醫師受驚嚇跌倒造成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林男求償643萬餘元,法院判賠約304萬元。(示意圖:該圖片由Christopher Kuszajewski在Pixabay上發佈)

▲黃姓鳥友因放飛金剛鸚鵡,造成林姓醫師受驚跌倒骨折。(示意圖/該圖片由Christopher Kuszajewski在Pixabay上發佈)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1名黃姓鳥友,2020年7月13日下午6時30分許,攜其所飼養之金剛鸚鵡至台南市歸仁區1處產業道路放飛時,因疏於掌控使金剛鸚鵡自後飛過,讓在該處慢跑的林姓型外科醫師受驚嚇跌倒,造成右腿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窩骨折、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林男提告求償643萬餘元,台南地院判賠約304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被告黃男於2020年7月13日晚上6時30分許,攜其所飼養之金剛鸚鵡至台南市歸仁區南157鄉道旁之產業道路時,本應注意身為鸚鵡飼主,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身體之法定義務,且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以避免金剛鸚鵡脫離其控制範圍,即貿然將其所飼養之金剛鸚鵡放飛。

同日晚上7時許,適林姓整型外科醫師在該產業道路慢跑,該隻金剛鸚鵡突自後方朝林男頭部飛過,致林男因受到驚嚇而跌倒,並受有右腿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窩骨折、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等傷害。林男依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分別為醫療費用26萬242元(含就診費用55522元、輔具費用3100元、保健食品10620元、看護費用191000元);工作損失1586650元、勞動能力減損1235831元、精神慰撫金600000元。

黃姓鳥友辯解指出,對於林男主張侵權行為事實、就診費用20122元、輔具費用均不爭執,對2020年7月14日起需專人全日看護3個月亦不爭執。惟就單人病房之差額35400元及保健食品部分,認非屬必要醫療支出;另林男於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間仍於高雄榮民總醫院任職,且高雄榮總醫院亦支領薪水合計548920元予林男,林男自無不能工作損失;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該期間係林男並未至奇美醫院報到,並非不能工作,林男自不得請求這段期間有不能工作之損失,該期間之薪資應以基本薪資即30000元計算之,不得加計獎金。另林男勞動減損部分,亦應以基本薪資30000元計算12個月。並認林男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且林男也有過失。

法官指出,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判決黃姓男子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林男因本件事故,支出就診費用20122元、輔具費用3100元、需專人全日看護3個月。

法官認為飼主是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有明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民法亦有規定。

經查,被告黃男既為金剛鸚鵡之飼主,其自應注意上開規定並確實遵守之,且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就其飼養之金剛鸚鵡為適當之防護措施,而於產業道路放飛金剛鸚鵡,使該金剛鸚鵡從後方過度接近慢跑中之原告林男,致林男受到驚嚇跌倒,因而受有右腿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窩骨折、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其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責任明確,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黃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就診費用20122元應准許;單人病房差額35400元部分難認有必要難以允;輔具費用3100元應准許;保健食品費用10620元,難認係回復傷勢之必要費用難以允許;看護費用191000元允許179000元;不能工作損失1586650元,法官認為林男為整形外科醫師,工作內容負責病患診治、處置、手術及教學,需要長時間站立及走動,依其之傷勢,顯然無法短時間負荷上開工作內容,故原告主張因該傷勢需休養6.5個月無法工作等情事應可採信,依林男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高雄榮總任職時收入總額為2685198元,可採認林男任職高雄榮總醫院期間每月平均薪資為223767元,核算允許1585651元,惟原告自高雄榮總醫院領取548920元之薪資,應扣除548920元,經扣除後為1036731元。

法官指出,因本事故導致林男右腿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窩骨折、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之傷害,法院委託成大醫院鑑定原告勞動能力減損情形,成醫病情鑑定報告書及永久性障害及工作能力減損評估報告指出:「因此受傷及可能合併之後遺症,會影響醫師長時間站立手術之職務」、「因髖關節為負重關節需承受人一半的體重,受傷後會影響負重而產生頭痛。一般人長時間久站或久坐所造成之麻木狀況為血液循環的影響,而髖關節脫位合併髖臼窩骨折之後會拉扯坐骨神經,為神經的影響,而影響其職務」,法官進行勞動能力評估,經鑑定與事故相關之診斷,鑑定結果顯示全人身體障害損失2%,考量診斷、全人障害等級、未來營利能力、職業類別與受傷年齡後,估算勞動能力減損3%,核算請求被告賠償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為1210579元範圍內。

法官指出,以人之身體、健康固為無價,而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既以人格權遭遇侵害,精神上受有痛苦,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本案原告林男為大學醫學士畢業,現職整形外科主任,已婚,育有2名子女;被告為碩士畢業,目前任職一般工廠作業員,未婚,無子女,參酌兩造身分、資歷及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00元,尚無不當應予准許,綜合以上原告可請求賠償金額為3049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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