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檢流於形式」!城中城大火釀46死 監院糾正內政部、高市府

▲▼高雄鹽埕城中城大樓陷入火海。(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高雄鹽埕城中城大樓陷入火海。(資料照/記者許宥孺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高雄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14日發生46死43傷火災,一審判處嫌犯黃格格無期徒刑;而相關行政單位則查無不法,檢方也予以簽結。監察院9日指出,高雄市政府放任該大樓違規停放大量機車、未能察見其防火區劃破壞、未積極輔導成立管委會,且消防安全檢查消極被動、流於形式,內政部亦疏於督導,通過監委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及內政部。

高雄市城中城大樓於110年10月14日遭縱火致重大傷亡,監察院8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葉宜津提出高雄市城中城大樓遭縱火致重大傷亡案之調查報告,並通過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及內政部。

3位委員於糾正案文中指出,110年10月14日凌晨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遭縱火釀成46死41傷之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經查高雄市政府長期忽略該大樓歇業商場違規使用停放大量機車、未能掌握並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致未能察見其防火門缺損及防火區劃破壞情形。

監委指出,高市府工務局於100年至事發時,未能積極輔導該大樓成立管理委員會,消防局則怠於追蹤辦理情形,導致大樓不曾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消防局亦未曾依法裁罰區分所有權人,甚且因住戶設置柵門無法進入,僅能以張貼檢查通知單、開立行政指導單等作為,足見消防安全檢查消極被動、流於形式,消防人員更輕忽該大樓1樓歇業商場違規停放大量機車所造成之公共安全危害風險,洵有怠失。

監院報告指出,內政部疏於督促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儘速實施集合住宅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且該部函釋造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執行上曲解誤認,停歇業場所無使用人即無須申報等脫法行為,亦有疏失,爰均依法提案糾正。

3位監委表示,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因1樓房間遭縱火,迅速延燒至閒置商場59部機車違規停放處,大量濃煙高溫沿著大樓安全梯、電梯、電扶梯及管道間等向上竄燒,造成46名住戶逃生不及而死亡。經查該大樓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市府負有依建築法第77條第2項規定隨時派員檢查,以維護同法第1條所定公共安全之責任。

但是監委認為,市府放任歇業商場違規使用停放大量機車釀災外,又未能掌握並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導致能察見該大樓防火門缺損及防火區劃破壞情形,輕忽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顯有怠失。

監委指出,依高雄市政府行政調查報告及該府消防局查復資料,城中城大樓7至11樓現況作為集合住宅使用,屬消防法規定應列管之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並辦理消防安檢申報。

再者依「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規定,應協調促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輔導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未成立且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檢申報時應依法裁處。而城中城大樓因未成立管委會,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曾於100年間函該府工務局促請成立,然該府工務局於斯時輔導未果。

監委表示,市府工務局輔導明顯不力,消防局亦怠於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又該大樓於火災發生前不曾依法辦理消防安檢申報,該府消防局卻未曾依消防法對區分所有權人予以裁罰,確有怠失。。

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葉宜津指出,事發後,雖專案清查該市老舊複合用途式大樓以及停歇業或閒置荒廢場所,並以公益性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重建及安置居民,然而本案凸顯出,老舊中高樓層複合用途(商、住混合)大樓或停歇業、或閒置荒廢,或未成立管理組織、或未辦理公安申報、或未辦理消防安檢申報等,多肇因於產權更迭、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或租用、或占用)眾多導致管理不易。

因此3位監委指出,這些違規使用情事,致公權力難以確實執行清查、列管、裁罰、改善等管理措施,市府於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欠缺風險意識,亟待澈底檢討;內政部並應督導所屬積極提出制度面解決方式,或研議代執行機制、或檢討可行都市更新程序,落實高風險場所之公共安全,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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