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正妹近7成遭火吻 高院改認定八仙有責須賠償563萬

▲▼八仙樂園派對粉塵爆炸事故。(圖/資料照)

▲八仙樂園派對粉塵爆炸事故。(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造成15死484輕重傷的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事件,當時年僅19歲的正妹王姓女子當時全身受到69%之燒傷,其中50至59%為三度燒傷、手指腳指疤痕攣縮,痛不欲生。王女與父母向八仙樂園、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瑞博等公司求償,一審雖判准732萬餘元,但認定八仙公司無責。案經上訴,高院二審6日改認定八仙公司有責,須連帶賠償563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晚間8時許,由「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與「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所舉辦的「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活動,地點選在八仙樂園抽乾的游泳池「快樂大堡礁」園區。但因以玉米澱粉及食用色素所製作之色粉引發粉塵爆炸燃燒,現場瞬間燒成火海。由於參加活動的多為青年人,在大火瞬間燃燒下,數百人均被燒傷。陸續送醫治療,至今15死484輕重傷。

案發後檢警單位進行調查,最後檢方僅追究活動負責人呂忠吉的刑責,呂男最後遭判刑5年定讞,已於2019年初發監執行;至於參加活動的傷者也指控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家族也有刑責,不過陳柏廷家族8人最後獲得檢方不起訴處分。眾人轉而針對民事賠償部分起訴。

由於八仙樂園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萬海航運、士林紙業的陳家投資設立,財力遠超呂忠吉、呂男設立的玩色創意、瑞博等公司。因之被害人求償目標均指向八仙公司,否則即便求償官司勝訴確定,但卻只能向呂男等公司取償,等同求償無門。本件並非高院首度改判,但對後續傷者的求償行動,頗有助益。

本案王女起訴求償778萬餘元,另外她的父母也分別求償100萬元,要求八仙公司與呂男及其2公司連帶賠償。一審雖判准732萬餘元,但卻認定八仙公司不需賠償。全案上訴高院二審後,做出不同認定。

高院認為,八仙公司「為宣傳彩色派對,推出午后優惠票、住房優惠並開放停車場、延長餐飲商店營業時間、提供接駁車,係結合彩色派對銷售組合商品,非單純出租場地。」故八仙公司應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賠償,經過計算後,改判決八仙公司必須與呂男及2公司連帶賠償563萬餘元。但高院仍認定陳柏廷家族成員,在本案中不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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