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號漏油污染案二審逆轉 漁業署: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德翔台北照片(圖/記者徐文彬攝)

▲德翔臺北輪2016年3月間在新北市石門海域擱淺漏油造成污染。(圖/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楊惠琪/台北報導

德翔臺北輪於2016年3月間在新北市石門海域擱淺漏油,導致近百噸油料擴散,造成主要油污染範圍約145平方公里,但二審逆轉判免賠。漁業署今(5日)表示,金山區漁會已上訴,漁業署將協助釐清資料,並指德翔海運公司的確造成該海域污染事實,應就漁民經濟損失及海域生態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漁業署表示,德翔臺北輪擱淺漏油事件發生時,環保署即召集相關機關啟動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工作,漁業署則協助金山區漁會委託海洋大學評估該事件對漁民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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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指出,農委會曾邀集相關單位協助漁會和德翔海運公司進行2次協商均無結果,最後由金山區漁會代表當地漁民的經濟損失,向法院提請求損害賠償;漁業署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就油污染對海域生態損失程度辦理評估調查,由農委會依照評估結果代表政府向法院提出損害求償。

漁業署說,針對漁民經濟損失,臺北地方法院認定擱淺漏油事件的確造成漁民經濟損失,並參酌海洋大學評估報告,一審判決德翔海運應向金山區漁會給付1億6253萬5031元,德翔海運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竟大逆轉,臺北高等法院判免賠,金山區漁會已於今年11月間就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至於海洋生態損害部分,目前仍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漁業署強調,依臺灣高等法院就金山區漁會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民事判決書所載,德翔台北輪擱淺事故所生溢油造成海洋污染事實,並導致天然資源及自然生態損害,確屬海洋污染行為,污染造成包括捕魚活動在內等漁業損害,德翔海運公司為該事故船舶所有人,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漁業署後續將協助金山區漁會釐清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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