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2人組撿餐廳燈具挨告 法官判無罪:他們過去多次拾金不昧

▲▼             。(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黃男、陳男平日以資源回收維生。(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2名以拾荒維生的男子,去年在一家裝潢中的餐廳庭院內,發現放有庭院燈、投射燈等10多組燈具,他們將其當作是店家丟棄不用的燈具,並撿來賣給回收業者,餐廳發現後提告偷竊,不過法官審查2人過去曾有多次將撿到的現金交給警方的紀錄,當中最高有1萬4700元,加上燈具散至在雜物堆放處,確實讓人容易誤認,認定2人無竊盜犯意,判處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黃姓、陳姓男子從事資源回收,2021年4月28日凌晨3時40分許,2人前往一家餐廳庭院,取走庭院內的庭院燈、投射燈等10餘組燈具,價值約數萬元。2人將燈具賣給資源回收場,得款500元。

餐經業者發現燈具不見,以為遭竊,報警處理。警方循線將2人查獲到案,但2人辯稱他們該燈具是不要廢棄物,才會拿走,並無竊盜之意。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發現,進入餐廳庭院後,右側有一處堆置板子、紙箱等雜物的地方,左側地面鋪設棧板;黃、陳先後到達餐廳,在庭院來回於雜物堆中徒手翻找物品,查看有無回收物,法官認為,若2人前往餐廳的目標就是要偷燈具,理應不會多次至堆置板子、紙箱等雜物堆翻找不值錢的物品,而在擺放燈具的不遠處,同樣也有雜物堆,有可能讓人將燈具誤認為是廢棄物。

另外,法官調閱台中市第一警分局記錄,查出2人曾多次拾得他人遺失物品,並且有多次撿到紙鈔、硬幣等現金,通通交給警方失物招領,最高的一次金額高達1萬4700元,從2人平日拾獲現金並未納為己有的情況,足見他們毫無見財即生不法侵吞之心,法官審酌後,判2人無罪。

檢察官提出上訴,認為陳、黃在挑選物品時,優先選擇有價值的燈具,一審判決有違誤;二審則認為,2人從事回收業,本就會挑選物品來回收,但勘驗監視器發現,當時燈具與雜物堆接近,有讓人誤認為廢棄物的可能,且2人面對發光的監視器時,撿拾動作毫無遮掩,尚難以被告2人於撿拾過程有做價值的判斷,駁回上訴,判2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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