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深夜藉故搭訕女子 趁機熊抱襲臀撫摸隱私處下場曝光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12月間凌晨見女子深夜獨在湛在公車站旁,竟起歹念熊抱女子並襲臀與隱私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12月間凌晨見女子深夜獨站在公車站旁,竟起歹念熊抱女子並襲臀與隱私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12月間凌晨在桃園區公車站前發現一名妙齡女子獨處,見四下無人竟起色心,上前搭訕後趁機熊抱,並伸出鹹豬手撫摸臀部與身體隱私部位,女子驚嚇不已,黃男被嚇跑,女子事後向警方報案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不諱,法官審結依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6歲黃姓男子去年12月6日凌晨零時2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公車站旁,見一名妙齡女子在車站旁獨處,黃男竟起歹念,藉故上前搭訕,且突然從後方熊抱女子,伸出鹹豬手襲臀與撫摸隱私處,女子被嚇得尖叫,黃男性騷擾得逞後趕緊逃離,女子受害後氣得向中壢警方報案提告,檢方複訊時,黃男坦承不諱,檢察官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黃男就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受害女子則指證歷歷,另有證人證述可稽佐證,警方提供監視器畫面影像、翻拍照片等佐證,法官認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觸摸臀部、其他身體隱私處罪嫌,被告曾有強制性交等前科,審結依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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