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人字拖逛超市!她「踩到櫻桃」滑倒摔成傷殘十級 超市要賠70萬

▲▼ 踩到櫻桃跌倒。(圖/翻攝自秒拍)

▲監視器畫面。(圖/翻攝自秒拍)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大陸北京一名女子早前逛超市時,踩到地上一顆櫻桃滑倒,導致右髕骨骨折,被鑑定為「傷殘十級」,氣得將超市告上法院。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超市要賠償16萬多元(人民幣,下同,約新台幣70萬元)。

據《北京廣播電視台》報導,監視器畫面顯示,2018年7月,張女當天穿著人字拖逛超市,結果踩到一顆地上的櫻桃滑倒,右膝直接著地,癱坐不起。

超市員工隨後撥打急救電話,把張女送到醫院。經診斷,張女右髕骨骨折,超市交了2萬元的醫藥費。張女經傷殘鑑定,結果為傷殘十級,她把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50餘萬元。張女認為,超市有責任保持地面清潔,自己被遺撒的櫻桃滑倒,超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此,超市辯稱,張女當天穿了人字拖,導致自己滑倒,與超市無關;2萬元醫藥費是人道主義救援,不是賠償。

▼ 跌倒畫面。(圖/翻攝自秒拍)

▲▼ 踩到櫻桃跌倒。(圖/翻攝自秒拍)

近日北京法院作出判決,超市應當承擔70%的責任比例,張女自己承擔30%的過錯,認定由超市一方向張女賠償16萬餘元的經濟損失。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當時櫻桃應當是超市的員工在推著手推車行進的過程中遺撒的。前後有幾個人都踩到了櫻桃,已經明顯有滑倒的跡象。一名身著超市制服的女性工作人員被發現,幾個顧客已經滑倒了,走過來查看後沒有進行任何行動,轉身和其他售貨員繼續聊天,完全忽視了危險的存在。

薛妍法官特別指出,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具有適當性的,並非只要在公共場所摔倒的,經營者就必須賠償;經營者應當教育員工,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危險因素應當及時排除,防止這種損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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