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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查獲里長候選人現金賄選 台南地院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查獲陳姓里長候選人涉嫌現金買票,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示意圖,非關本案,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地檢署查獲陳姓里長候選人涉嫌現金買票,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示意圖,非關本案,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查獲陳姓里長涉嫌涉嫌以每票2千元透過本人或陳姓椿腳向選民買票,檢察官25日指揮檢警調人員,持搜索票前佳里區陳姓里長候選人住處等5處執行搜索,傳喚里長候選人、陳姓樁腳1人,傳喚20位選民釐清案情,訊後陳姓里長候選人聲押禁見、椿腳3萬元交保,台南地院26日中午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台南地檢署就佳里區陳姓里長候選人涉嫌違反選罷法之聲請羈押案件,陳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法官認為,被告否認有聲請書所載犯嫌,辯稱:「其沒有賄選,其是跟他們說老人家拿給他們買一些東西,補一補身體,都7、80歲了,里長要震災這些里民,選舉名冊是農會做的,其只是拿起來看里民有什麼需要交代,其記起來幫里民做事等語置辯」。惟查,聲請書所載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嫌,有證人等繳回之犯罪所得及被告所送之人蔘等物在卷可佐,參酌證人等均接受被告之餽贈,與被告間無任何怨隙,並無故意攀誣被告之可能,證人等證言均堪採信。另被告如無賄選之意,為何要拿金錢給陳姓樁腳?陳姓樁腳又為何要將金錢交付證人等?依此足認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其涉犯聲請書所載之犯嫌重大。

認官指出,被告為檢察官調查後供詞反覆,足認確有畏罪卸責之情形。又本案已查獲之證人部分,雖均已經檢察官訊問,亦已扣得部分證物,然隨檢察官偵查程序之進行,該證人等是否尚需檢察官補充訊問或另有證物尚待扣案,均未可知。且本案被告是否另行行賄他人,尚待檢察官調查。被告否認犯行且與證人等及尚未查明可能存在之行賄對象,均居住於同一選區,確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經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檢察官顯難順利進行偵查。綜上所述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據了解,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林容萱與蘇榮照、施胤弘、黃信勇、許華偉、郭書鳴、孫昱琦、吳梓容、蔡佰達、王宇承、黃慶瑋、呂舒雯、林曉霜檢察官共同組成專案團隊,於25日指揮台南市警佳里分局、台南市調查處、南部機動工作站、南檢黑金組檢察事務官,持搜索票前往佳里區陳姓里長候選人住處等5處執行搜索,傳喚里長候選人、陳姓樁腳1人,及傳喚20位選民以釐清案情。

陳姓里長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於11月間由陳姓里長候選人將現金交付予陳姓樁腳,再由陳姓樁腳發放每戶新台幣2000元作為對價,交付予丁姓選民等3人,其中有2位選民收到陳姓候選人透過陳姓樁腳所轉交之西洋蔘或痠痛貼布等物。

陳姓里長候選人亦於11月22日親自交付2000元予李姓選民,委託李姓選民轉交予有投票權之子,約定11月26日投票給陳姓里長候選人,企圖以此影響選舉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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