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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里長樁腳現金賄選 行賄椿腳2人羈押

▲台南地檢署與警、調所組成查賄團隊,破獲2件里長樁腳現金賄選案件,行賄之王姓、劉姓2位樁腳經檢察官訊問後,24日向台均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法官於晚上裁定2人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檢署破獲2件里長樁腳現金賄選案件,法官裁定2人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選前倒數時刻,台南地檢署與警、調所組成查賄團隊,23日一口氣破獲2件里長樁腳現金賄選案件,全力防堵不法情事介入,行賄之王姓、劉姓2位樁腳經檢察官訊問後,24日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法官於24日晚上裁定2人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王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在偵訊否認犯行,惟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證述明確,復有部分證人繳回賄款2千元之扣押筆錄等證物在卷可稽,且被告於法院供承曾接收請託幫里長候選人拉票,有拿錢給證人,一位證人有收取,一位證人拒絕等情,更證明證人所證並非虛妄,且證人2人與被告均無恩怨嫌隙,其等證述應堪採信,被告空言否認犯罪,顯不足採。堪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求賄賂罪及投票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

王姓被告否認犯罪,明顯與證人所述相左,且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其投票行求交付賄絡資金來源仍待調查釐清,以確定有無共犯參與及彼此分工情形。且被告手機內之Line聊天內容均已刪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民主法治秩序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另外,劉姓樁腳涉嫌違反選罷法之聲請羈押案,劉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據被告於法院承認犯行,且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證述明確,復有2位證人各繳回賄款1千元之自願接扣押同意書等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惟被告於調查、偵查均否認犯罪,至法院始承認犯行,惟其就交付賄款、口罩、文宣予證人之過程,與證人所述相左,被告雖承認主要犯行,但就所述與證人有出入部分,仍無法排除被告於共犯及相關證人初次偵訊後勾串之可能。且被告與上述證人均具相當親誼關係,如容任被告交保在外,被告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即甚有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民主法治秩序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據了解,柯博齡與黃齡慧、孫昱琦、王宇承檢察官共同組成專案團隊,於11月23日指揮台南市警歸仁分局、台南市調查處、南部機動工作站,偵辦關廟區黃姓里長候選人疑似透過其黃姓兄長,委託王姓樁腳自10月起,以每票新台幣1000元為代價,分別交付予李姓選民2000元及卓姓選民3000元,用以行賄這些等戶內具有選舉權之家屬,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王姓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當庭逮捕,於24日凌晨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收賄之李姓選民亦將賄款2000元繳回。

23日檢察官廖羽羚與黃信勇、郭書鳴、廖舒屏、吳騏璋、蔡宜玲、黃榮加組成查賄團隊,指揮台南市警麻豆分局、台南市調查處、移民署台南市專勤隊、永康分局及南檢黑金組檢事官,偵辦六甲區吳姓里長候選人之劉姓樁腳為求使其支持之里長候選人順利當選,於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為代價,透過與其具有親屬關係之顏姓民眾交付2000元予葉姓選民,用以行賄其戶內具有選舉權之家屬,檢察官訊問後,認劉姓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24日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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