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女墾丁潛水溺斃 教練+潛水公司負責人交付審判被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29歲許姓女子偕盧姓男友到墾丁潛水,盧男因身體不適先回水面平台休息,獨自跟著教練潛水的許女卻離奇溺斃,帶潛賴姓教練及提供裝備的潛水公司阮姓負責人挨告涉過失致死罪嫌獲不起訴,家屬不服,經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也被駁回。

在民事部分,屏東地院認為許女雖未報名體驗課程,但潛水公司人員借給潛水用具讓她潛水,並認為她以1萬元向該公司購買提供氣瓶暢游方案還在有效期內,當天也由公司提供裝備以車載她前往潛水海域,有營業行為,判決潛水公司應賠償她的家人250萬元。

許姓女子於2020年11月21日,陪同盧姓男友到墾丁一家潛水公司參加潛水課程,由潛水公司提供潛水裝備,事後,潛水公司指派賴姓教練帶領許女、盧男到南灣海域潛水;盧男身體不適,登上潛水平台休息,僅賴姓教練與許女再次共同下潛,許女於潛水過程中遭遇意外事故,經其他漁船施救、送醫,仍於同日死亡。

家屬質疑該潛水公司提供的裝備有問題,且潛水過程中,賴姓教練疏於照顧,才發生不幸,對賴姓教練及阮姓潛水公司負責人提起過失致死罪嫌告訴,檢方偵查後以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家屬聲請再議仍被駁回,向屏東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許女領有相關潛水證書,具一定潛水基礎能力,當天下潛3次也未發現任何異狀,難以認定賴姓教練須為該起不幸負起防範義務,經海巡署人員下水測試後,亦未發現許女的潛水設備有問題,不排除許女個人因素所致,檢方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的聲請並無不當,交付審判實無理由,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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