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如何面對DNA鑑定

▲▼法醫,證據,證物,司法鑑定。(圖/視覺中國)

▲以DNA鑑定來為同一性的確認,其準確率於現今技術已達九成九。(圖/視覺中國)

現代刑事司法已從強調人的供述轉向科學證據,這其中,自以DNA鑑定最為重要。而在2023年國民法官制度實施後,到底國民法官如何面對此等證據,必是重要課題。

以DNA鑑定來為同一性的確認,其準確率於現今技術已達九成九,自具有刑事審判無可取代的地位。惟如此幾近百分之百的準確率,是否代表審判者在面對此等鑑定結果,只能全面接受呢?答案似也未必。一個關鍵前提,即是犯罪現場所取得可能是犯罪者的血液、精液、唾液、毛髮等,在送到實驗室前,未受到任何污染,即證據保存的連鎖(chain of custody)。

換言之,一旦DNA樣本的證據保存過程出現瑕疵,就算鑑定結果確認與被告具有同一性,也因其可能受污染,就不具有提出於法庭的證據能力,更遑論可用以為認定被告有罪的依據。

故被告方若對樣本有質疑,就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於準備程序提出對證據能力的意見,以能在此階段即將之排除。也就是說,檢察官必須提出保存過程的無瑕疵,如在現場採樣後即為妥善保存,且有明確的時間與採樣者名字,然後在送到實驗室間,並未有被拆封、調包或破壞的痕跡,以及實驗室取得的時間、人名等等。若這中間過程有諸多漏洞,就表示如此的連鎖出現瑕疵,自應裁定無證據能力,而不能出現於正式審判中。

只是根據此條文第2項,此等裁定必須由法院為之,故若合議審判僅是由受命法官主持準備程序,因有另兩位法官未在場,自非屬法院而無法為無證據能力之裁定,也就使此等有瑕疵的鑑定結果,仍會出現在正式審判中。此條文的存在,就變得可有可無。

而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法院在準備程序終結前,必須為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且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4項,明文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權限。故若DNA樣本已遭污染,受命法官自可裁定排除,以免在正式審判中出現。尤其國民法官制度,採取起訴狀一本原則,即起訴時,檢察官不會將卷證送法院,就與防止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於正式審判出現,在維持審判者的公正性,實具有相等同的意義與目的。

只是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但書,卻規定若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必要,就無庸先為裁定。因此但書的必要性,乃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尤其是以目前有關證據保存的過程,因欠缺法律明文,證據遭污染的可能性也相對提高,自很易遭挑戰,就可能使受命法官不敢立即為排除之裁定,導致可能產生與現狀無異之結果。

再來,由於現行刑事司法並不承認所謂被告所委請的私鑑定,故在國民法官合議審判下,所面對的DNA鑑定,必是由法院或檢察官所委請的公鑑定。而在現制,此等鑑定往往是委請公屬性的機關為鑑定,即便撇開有否偏向一方的道德風險,法院也不會傳喚實際鑑定者出庭,致使被告方無法為詰問。因此,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不可能繼續如此的作法,致須傳喚實際鑑定者出庭。而在鑑定者出庭下,就可藉由交互詰問,以來檢視鑑定者是否具有專業性、是否帶有偏見等,這多少可以彌補被告方無法自行委請鑑定人之弊,甚至在準備程序未被排除卻帶有污染的證據,也可藉此過程將之暴露出來。

總之,為了保持審判的公正性,無論是專職法官,還是國民法官,都應不帶有偏見來審視所有法庭的證據。只是目前的《刑事訴訟法》,甚至是《國民法官法》,是否能讓審判者保持公正與客觀,卻還有一段路要走。

好文推薦

吳景欽/25年前性侵案能起訴嗎?台中房思琪案檢討時效制度

吳景欽/【台南殺警案】國民法官判死刑的機會

吳景欽/【台南殺警案】偵查的公開與不公開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輔大學弟性侵學姊案 判賠90萬確定

綜藝人性侵恐慌症男子 判刑定讞

5男關一起 牢房竟變炮房

蔡正傑/酒測值未超標不算犯罪嗎

給說法/沒發現撞車就不算肇逃嗎

洪敏超/手機門號遭盜該如何自保

給說法/你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嗎

給說法/移車卻被暗器刺傷,誰觸法

美式餐廳店董座潑油嗆聲 二審判刑

劉哲嘉/搶黃燈肇事仍有刑責

王齡梓/竊者罰百倍賠償誰規定的

雷皓明/不小心匯錯帳號有救嗎

告訴6月期限 法界:過了就GG

給說法/不以財物下注就非賭博嗎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