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櫃台主任晚上待命追討加班費 法官:旅宿業適用變形工時

▲▼旅館,房間,汽車旅館,摩鐵,睡覺,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旅館櫃檯主任向旅館索討加班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在旅館擔任櫃台主任的劉姓男子,「做一休一」,2020年3到6月間旅館受疫情影響只剩上半個月的班、減薪一半,劉男後來在2021年3月離職,劉男覺得多年來旅館都沒有付給他加班費,提告求償加班費、資遣費、勞健保費共144萬餘元,但法院審理認為,旅館業適用變形工時,待命時間不能算入工作時間,僅判飯店需提撥13萬7000餘元的退休金和給付3萬餘元的資遣費。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是從2013年5月起,在旅館擔任房務櫃台主任,薪水26K,上班時間為早上9點至隔日上午9時,「做一休一」,2020年2月間,劉男被旅館告知,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從3月到6月間,僅需上半個月的班,但薪水也減半,劉男在2021年3月離職後,認為旅館沒有依法幫他投保勞、健保,也沒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到他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因此提告要求旅館賠償他加班費118萬餘元、14萬多的退休金和資遣費3萬餘元、薪水損失等共144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旅館辯稱,劉男自受顧以來,因為是旅宿業,屬於適用勞基法4週變形工時,也經勞資會議同意採4週變形工時制度,劉男的工作時間合計工時為11小時,做一休一,4週上班14天共154小時,較4週正常工時160小時短少6小時,並沒有超時加班,疫情期間旅館營運困難,為避免遣散員工,才與員工協商工作及薪資減半,並無短付工資。

旅館指稱,當初劉男因為個人因素,出具切結書勾選「不洩漏工作場所於他人」,拒絕加保,公司體諒劉男可能有債務,所以沒幫他加保及提繳勞退金,但也每個月給他1200元的勞退金補貼。

法官審理後認為,旅宿業適用勞基法「4週變形工時」,且參酌德國學說及我國實務見解,勞工工作時間可分為實際從事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工在候傳時間和休息時間仍保有行動自主性及時間支配自由,就算有隨時提供勞務的可能,也不能請求雇主給付延長工時的工資,因此認定劉男就算留在宿舍休息時可能會遇到夜間櫃台通知處理緊急狀況,但也只有少數例外情形,因此不能向旅館請求加班費。

至於劉男指控未報勞保及資遣費的部分,法官則同意他的部分請求,判飯店要補提撥13萬7000餘元勞退金及給付3萬餘元的資遣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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