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變更成為公務機關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受西南氣流影響,台南市12日仍陰雨綿綿,台南地區水庫蓄水量有進帳,對台南水情、嘉南農田水利會一期作灌溉都有助益。(圖/嘉南水利會提供)

 ▲農田水利會改制案,憲法法庭判決合憲。此為示意圖。(圖/嘉南水利會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農田水利會原本為稀有的「公法人」組織,不過2018年立法院修法將其改為「公務機關」。國民黨立院黨團認為組織變更有違憲之虞,提出憲法訴訟。而司法院憲法法庭12日判決新《農田水利法》合憲,組織變更並無疑義。

「公法人」乃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亦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義務者。此觀念與我們較為熟稔的「私法人」有別,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例如公司、企業社等,均為私法人。而根據這樣的定義,依據1963年修正的《水利法》規定,將農田水利會列為公法人,這也使得我國「公法人」分類上,在2018年之前僅有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以及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組織因之難以適用現行的諸般法規,成為格格不入的組織。

有鑑於此,立法院2018年推動《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修正,將農田水利會由現行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更加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過這樣的修法引起國民黨立院黨團不滿,提出憲法訴訟。

司法院憲法法庭於12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認為相關規定均合憲。憲法法庭特別指出,新《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第3項規定:「第一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此般攸關公務組織的規定,均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等意旨,並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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