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爭品牌所有權!必比登名店「金之園」:辛苦成果不能被整碗端去

▲▼             。(圖/截取自臉書)

▲米其林必比登推介餐廳「台中范記金之園」。(圖/截取自臉書)

記者白珈陽、游瓊華/台中報導

米其林必比登推介餐廳「台中范記金之園草袋飯」品牌紛爭一案引發關注,范姓業者強調,即便僅是便當店,仍是花了許多心思、時間經營,才獲得必比登殊榮;加上近來疫情、通膨衝擊,為了員工仍辛苦經營,沒有虧待任何一個員工,另外,接手餐廳後,為了走出中區,也努力嘗試異業合作、拓展分店等,但金雞園的行為等於是將這一切都整碗捧去,讓不知情的消費者誤以為金雞園就是金之園的分店,也同樣獲得必比登推介,如此便宜行事的行為,讓人相當痛心,這也是為什麼要尋求法律途徑的原因。

據查,金之園因不滿另一家同樣販售草袋飯的「金雞園小吃店」去年將招牌改名「金之園民權店簡餐咖啡」,提告違反商標法,但獲檢方不起訴處分,業者不服提起再議、聲請交付審判,也均被駁回,不得再抗告。對此,業者強調,儘管刑事部分不起訴,但前經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金雞園使用金之園之商標有構成消費者混淆之虞,故將會再進行民事訴訟,以顧全消費者權益。

范姓業者委任律師洪家駿表示,范記金之園屬於金之園有限公司合法註冊的商標,遭金雞園小吃店賴姓業者未經授權使用,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前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以:「相對人現於或曾於上開促銷推廣商品之物品、臉書網頁、營業標示等處,使用包括「金之園」三字,有使相關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誤認與聲請人之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兩者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加盟或其他類似關係,故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等語認定在案,上開裁定內容屬於公開文件,且該民事案件亦為金之園有限公司勝訴之認定,先予澄清。

洪家駿指出,台中地檢署、智財高分署、台中地院雖就金之園有限公司就賴育菘即金雞園小吃店等人所提起之刑事告訴、再議聲請、交付審判聲請分別為不起訴、再議駁回、聲請駁回之處理、然觀諸上開處分書等理由,均有認定於111年間,賴育菘即金雞園小吃店、董秀英等二人未經授權使用金之園有限公司合法註冊的商標:

另外,金之園去年曾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法院裁定對方不得使用「金之園」的商標文字,此部分並不會因為刑事不起訴造成失效之結果。

洪家駿表示,金之園有限公司並非主動對金雞園小吃店等人主動提告,而是金雞園小吃店已多年未使用金之園之招牌對外營業,卻於金之園有限公司獲登米其林必比登推薦,擅自使用金之園民權店字樣之招牌、包裝,進而對外營業,已造成諸多消費者混淆誤認,向金之園有限公司提出客訴,經金之園有限公司多次通知改善,仍未獲置理,僅得提起訴訟,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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