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倫性侵女兒還拍照! 狼父自認「情堪憫恕」求減刑...法官打臉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4月間與認識未久的12歲少女在其住處偷嘗禁果,隔月再度發生性行為,事後遭婦幼隊查獲報請偵辦。(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雲林一名狼父2度猥褻、性侵女兒,被法官判4年徒刑,狼父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請求減刑,但法官不採信。(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郭玗潔/台南報導

雲林一名狼父於前年撫摸親生女兒小文(化名)的下體,去年又半夜指侵小文,並拍攝16張下體照,經小文向學校老師揭發此事,狼父被依家暴、妨害性自主起訴,儘管女兒無法原諒他,但狼父在庭上自述務農只賺2萬5,還要養全家,請求法官依「犯罪情勘憫恕」減刑,但法官不採信,案經上訴到台南高分院,仍判4年徒刑,不得緩刑,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名狼父和父母、妻子及4名子女同住,卻頻頻對自己未滿14歲的女兒小文下手,前年3月晚間,狼父走進住處旁汽車修理廠,見小文坐在辦公室內,遂坐在她背後強行將手伸進女兒內褲撫摸下體,猥褻得逞。

狼父又於去年4月28日半夜2時左右,窺看小文房間,見小文已熟睡,進房將她褲子拉下指侵後,又拿手機狂拍10幾張女兒下體照。小文在過程中驚醒,因不敢反抗只能繼續裝睡,忍到早上上學後,向導師和她的阿姨傾訴此事,全案才曝光,警方獲報在狼父手機裡查到16張相關照片。

全案審理時,狼父在法庭上自述他國中畢業,務農每個月賺2萬5千元,還必須撫養家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以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請求減刑和緩刑,法官認為狼父僅為滿足自己的性慾,就對年幼女兒性侵又用手機拍攝,讓女兒至今難以原諒他,找不到能引起同情之處,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合併執行4年徒刑。案經上訴到台南高分院,仍維持4年徒刑,不得緩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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