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案卓冠廷挨告 「教唆洩密罪」是什麼?律師這樣說

▲▼恩恩爸。(圖/記者戴上容攝)

▲新北市中和2歲童恩恩染疫送醫不治,恩恩爸持續追查「消失的81分鐘」,引發社會關注。(圖/記者戴上容攝)

記者戴上容/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2歲童恩恩染疫送醫不治,恩恩爸持續追查「消失的81分鐘」,引發社會關注,民眾黨新莊選區參選人陳世軒指控,民進黨議員參選人卓冠廷4月就透過高中同學拿走關鍵錄音檔,1個月來卻不給恩恩爸證據,陳世軒今對卓冠廷按鈴提告「教唆洩密罪」。到底何謂「教唆洩密罪」呢?律師陳禾原作出解釋。

▲▼民眾黨陳世軒按鈴提告綠營卓冠廷「教唆洩密」             。(圖/記者戴上容攝)

▲民眾黨陳世軒按鈴提告綠營卓冠廷「教唆洩密」 。(圖/記者戴上容攝)

天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禾原解釋什麼是「教唆洩密罪」: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密罪,指的是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所謂秘密,指的是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的秘密,消防員洩漏執行公務的錄音檔予第三人,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  律師陳禾原 。(圖/陳禾原提供)

▲律師陳禾原 。(圖/陳禾原提供)

針對卓冠廷部分,由於消防員所發的聲明是表示並未同意卓冠廷將錄音檔洩漏至政論節目,則消防員與卓冠廷間似無將錄音檔外流予其他第三人之犯意聯絡,依照實務有關對向犯的見解,卓冠廷可能被認定僅是消防員洩漏秘密的對象,並不會構成共同正犯或教唆犯。

卓冠廷個人如有再將錄音檔轉傳情形,則因檢視其向消防員取得錄音檔之過程、再洩漏予他人之過程等相關細節,論斷有無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密罪或其他責任。

更多訊息詳情可上【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粉絲專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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