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明通過礦業法修法 刪霸王條款、徵地需經原住民同意

▲亞泥花蓮廠空拍圖。(圖/亞泥提供)

▲亞泥花蓮廠空拍圖。(圖/亞泥提供)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19日院會將通過《礦業法》修法,趕在立法院休會前送審議,兌現修法承諾。根據政院版草案,將刪除俗稱「霸王條款」的第31條「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同時為了加強環境保護,也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若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礦業法修法緣起,來自亞泥公司新城山礦區鄰近玻士岸部落,因涉及土地返還計畫、地質安全等爭議,近4年來抗爭不斷。由於地方居民意見不一,各界有呼籲政府推動礦業法修法的呼聲。

針對礦業法修正草案之要點,為避免過於傾向採礦業者,此次修法刪除俗稱的「霸王條款」規定,刪除第31條的「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並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其次,為強化環境保護,未來將強制要求環評法施行前,未曾辦理環評且對環境影響的礦場業者進行一次性環評,若在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第三,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在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則無須取得礦業權。

另外,礦業法修正草案亦明訂新增回饋機制,將提撥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回饋經費來源,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並將回饋機制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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