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騎車碰坑洞摔死 「不修路也沒警示標誌」家屬獲國賠514萬元

(圖/示意圖,無關本案/達志示意圖)

▲陳姓軍人騎車遇坑洞慘摔而亡,二審判國賠514萬元。(圖/示意圖,無關本案/達志示意圖)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陳姓軍人2017年10月晚間騎車返回營區,途中行經台中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馬場路交叉路口時,因路面有坑洞,導致陳男機車失控倒地撞上分隔島,因頭部、身體多處重傷送醫不治。該路段由公路總局第二養護工程處負責,陳男家屬向台中工務段2名工程師提告過失致死,並請求國賠;提告部分檢方不起訴,國賠部分,一審認工二處有疏失,判賠531萬餘元,二審維持認定,但須扣除家屬已領的殮葬補助費,判賠514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17年10月15日晚間8時許,騎機車沿台中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機車道北上直行,行經與馬場路交叉路口時,因路面有坑洞,機車輾壓路面坑洞後,失控倒地滑行撞上三豐路三段的分隔島,因而頭部外傷併身體多處嚴重傷害,送醫不治死亡。

陳男的父母及胞姊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養護工程處(下稱二工處)欠缺管理,除對二工處台中工務段的2名工程師提出刑事的過失致死,也請求國家賠償。刑事部分,2工程師皆獲不起訴處分。

國賠部分,一審認肇事路段的坑洞已影響行車安全,二工處應儘速修補,若未能及時修補,也應放置警告或維護標誌,但二工處卻怠於作為,致使陳男行經該路段時,因路面坑洞而人車倒地,道路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工二處應賠償陳男家屬扶養費、殯葬費及撫慰金合計531萬9825元。

上訴二審後,法官仍維持一審認定,應如數賠償,但陳男父親已領取殮葬補助費17萬餘元,應予扣除,判賠51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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