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電動自行車被列管 慢車酒駕也有責任

▲▼警方針對工業區違規電動自行車加強取締。(圖/大園警分局提供)

▲電動自行車等慢車也納入列管,且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圖/大園警分局提供)

近幾年開始在路上越來越容易看到有人利用新型的代步工具上下班,不論是「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獨輪車」等,可說是同時兼具便利性與靈巧性。不過很多人對這些代步用具會有疑問:「速度這麼快的東西,上路難道不需要牌照嗎?」

立法院會在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列管,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也開始適用交通相關規定,究竟新增了什麼?

電動自行車更名「微型電動二輪車」

首先是一直以來標榜不需要牌照就能上路,時速最高僅25公里的「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後,將各條文的「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

而這類外型與機車幾乎無異的交通工具,在修法後也明文規定,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於道路。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則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牌照經變造或因塗抹污損使其不能辨認者,則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則不予登記、換照、發照;已經領用牌照者若未依規定投保、續保,將註銷其牌照。

另外也規定須年滿14歲才可以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前教導操作方法及規定,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個人行動器具列入慢車規定

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等也在本次修法後列入「慢車」規定,為「個人行動器具」。其定義為「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且修法後也規定需年滿14歲始可駕駛。

既然被定義為「車輛」的一種,代表就會與自行車(包含上述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人力車、獸力車等需要遵守慢車的道路安全相關規定。

這次修法也提高了相關行政罰則,像是道路駕駛違規的罰則為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亦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而在酒駕的行政責任部分也有所提升,慢車駕駛者的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吐氣濃度達0.15毫克/公升或血液濃度達0.03%以上)者,罰則也提高至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酒測的罰鍰也提高至4800元。

不過一旦駕駛者的酒測值達到吐氣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05%時,由於駕駛的「個人行動器具」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都是屬於以電力發動的「動力交通工具」,就會符合《刑法》185之3條之要件而吃上刑責!千萬別認為自己只是使用簡單的代步工具就不以為意喔。(本文轉載自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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