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酒駕罰責加重50%  初犯致人死傷即可沒入車輛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酒駕即便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初犯即可依行政罰法沒入車輛。

▲高雄警方無預警擴大酒駕臨檢,與警方「盧」了兩小時;也有民眾酒駕當場遭上銬帶走。(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相關修法。(資料照/記者宋德威攝)

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相關修法,立法院臨時會24日火速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在臉書發文表示,在本屆第四會期召開臨時會的時刻,看到朝野立委紛紛提出《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三項法案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近20案,民進黨團也展現高度修法決心,與在野各黨團協商達成共識,列為臨時會優先事項。

柯建銘說明,民進黨團隨後分別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密集開會討論,各政黨立委與法務部、司法院及交通部等部會充分溝通後,均在委員會達成共識,完成初審通過,無需交由黨團協商,以期儘速通過。

柯建銘指出,在這次精進作為中,法務部提出只要酒駕案件屬於刑事案件,未來會從速、從重,如果經過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雖然初犯符合刑法「易科罰金」要件,但是由於酒駕對於公共安全危害甚大,除了有特殊情形,未來都會依法從嚴審核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柯建銘解釋,也就是說,即使是酒駕初犯,只要觸犯刑法規範,都有可能必須入監吃牢飯。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圖/記者屠惠剛攝)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圖/記者屠惠剛攝)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修正《刑法》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54條


1. 酒駕未肇事刑責者(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原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2.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增訂得併科罰金規定: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3.酒駕5年內再犯延長至10年內,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本次修法也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法務部應會同交通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有效的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同乘者連坐罰,最重罰1萬5000元: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將罰鍰從600元以上、300元以下,提高為6000以上、1萬5000元,明定駕駛被驗出酒駕,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則不在此限。


2.再犯累計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修正草案將酒駕、拒絕酒測再犯的累計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只要10年內第2次累犯,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3.酒駕初犯致人死傷,即可沒入車輛:修正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酒駕、毒駕,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沒入車輛;駕駛在警方酒測前飲酒、吸毒,比照拒絕酒測處罰。


4.因應共享汽機車越來越興盛,為免心存僥倖民眾改開租賃車躲避沒入車輛規定,草案新增租賃業者已告知禁止酒駕、毒駕等相關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違反時,得依原罰則加罰2分之1。


5.限制對酒駕者重領駕照,規定加裝酒精鎖(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本次修法將原規定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的罰鍰,提高為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申請登記配有酒精鎖的汽車,才發給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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