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15次出差費3.2萬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女組長下場曝

▲桃園市龍警分局張姓巡佐從2018年7月間收受來歷不明金錢多達551萬餘元,卻在1個多月內從ATM內提領完,被依洗錢罪遭地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姚姓女子任職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藝術展演組組長,竟在出差旅費報告表上,虛偽填出差起訖日,共詐領32486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住北市的姚姓女公務員任職苗栗縣客展中心擔任藝文展展演組長時,負責展演組業務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時常在苗栗銅鑼,屏東內埔兩地出差洽公,豈料她竟填寫虛偽出差旅費報告表,共詐領32486元交通費。士林地院今(21日)宣判,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褫奪公權2年。

判決指出,住北市的姚女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任職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藝文展演組組長,負責綜理苗栗縣客展中心藝文展演組業務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由於客展中心及台灣客家文化館均設在苗栗縣銅鑼鄉,而屏東縣內埔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又設有主要辦公室,導致她須經常往來兩地出差洽公、開會或策劃督導展覽活動。

姚女卻從2018年7月到2019年12月底利用辦理客展中心業務等職務上機會,明明沒有在申請時間內出差,卻在「客展中心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上虛偽填載出差起迄日期、交通工具、交通費、請領費用共15次,導致承辦人員陷入錯誤,支付32486元到她戶頭,因此被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姚姓女公務員全認罪,偵查時也繳回犯罪所得。

法官審酌她身為公務員,不知廉潔自持,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對公務員之廉潔形象產生損害,考量她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所詐取金額非鉅,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15次,各判有期徒刑7個月到9個月不等,共9.7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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