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生花2000元找高三生刺青 媽見「鬼頭手臂」氣炸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新北市陶姓女子日前發現就讀國中三年級的兒子偽造家長同意書,偷偷跑去刺青,一幅鬼頭圖案費用2000元,而且刺青師傅還是一名高中生,讓她完全無法接受。不過,消息在網路上傳開後,網友們紛紛留言表示,「把妹利器,刺青看起來壞壞的」、「小孩子不懂事,刺這什麼以後一定後悔」、「有啊,我弟後悔死,又不敢說出來」。

刺青,紋身(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未成年人刺青要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示意圖/達志影像/美聯社,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根據《TVBS》報導,陶女表示,兒子是在網路上看到刺青的相關消息,就自己傳訊息約時間,還謊稱家長知情也簽了同意書,於是在手臂紋上鬼頭圖案,費用2000元;她發現之後跑去找刺青師傅對質,沒想到對方才就讀高中三年級,工作室也是違法營業,要求將兒子手臂恢復原狀也被拒絕,讓她完全無法接受。

高中生幫國中生刺青的消息傳開後,也被轉貼到PTT八卦板討論,網友們紛紛留言表示,「2000塊的刺青有人敢喔?」、「把妹利器,刺青看起來壞壞的」、「刺青是一輩子的事,內容真的要有故事才有紀念價值」、「小孩子不懂事,刺這什麼以後一定後悔」。還有網友拿出過來人的經驗說道,自家弟弟也是這樣,「有啊,我弟後悔死,又不敢說出來。」

事實上,未成年人刺青是需要父母同意的。根據法務部網站介紹,花錢請人刺青,較符合《民法》第490條所定承攬契約的定義,因為這法條是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滿7歲未滿20歲的人在民法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刺青並非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須允許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事項,所以未成年人與刺青老闆所訂的刺青承攬契約,依《民法》第79條的規定,必須要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的承認,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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