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向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 司法,審判,國家賠償,刑事補償,罰款。(圖/視覺中國)

▲在刑事案件中,同時對被告及應負賠償責任者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就稱為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簡稱刑附民。(圖/視覺中國)

在地小、人口多、車子也多的台灣,車禍現場是很多人每天上下班時都會看到的景象,也是多數人曾經遇過的事情。車禍當中,有時候可能會造成一方或雙方受傷,並對他方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以及請求民事賠償,此時就有可能會遇到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簡稱刑附民)的問題。

刑附民是什麼?為什麼要有刑附民?

刑附民的相關條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簡單來說,就是在一個刑事案件進行的刑事程序當中,同時對被告及應該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且就民事部分不用另外繳交裁判費。

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直接利用刑事訴訟的訴訟資料,不用自己去蒐集證據,也可以減少訴訟費用的浪費;對法院來說,則是可以在同一個程序當中,將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一起解決,促進訴訟經濟,也可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因為可以一起解決,所以可以避免裁判分歧的問題。舉例來說:車禍案件就不會出現刑事法院認為有過失傷害罪成立,而民事法院卻判決不用賠償當事人醫藥費的問題。

至於怎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什麼時候提?法院能夠審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又到哪裡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若被告後來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原告就不能提出刑附民。也就是說,要在被告是有罪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刑附民,並且依照第488條,要在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而關於審理範圍的問題,必須是當事人的民事損害是因為「犯罪」發生。所以很重要的是,實務上認為,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當中,對於人身上的損害(比如醫藥費、看護費用等等)可以在刑附民當中提出,但車輛毀損的損害並不行,因為過失毀損並非是一種「犯罪」,《刑法》上並不處罰過失毀損的問題。

刑事無罪後,民事賠償怎麼辦?

另外,要是提出刑附民,但後來刑事無罪,那民事賠償部分怎麼辦呢?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後來無罪,必須要判決駁回原告民事部分;但因為民事案件時常會涉及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此時原告是可以聲請移送民事庭的!如此一來,民事案件的部分會被轉到民事庭去審判,原告需補繳裁判費。因此,就不會發生後來被告無罪,結果自己的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問題了。

以上就是關於實務上常見的刑附民問題,希望大家都不要遇到,若不幸遇到了,也知道怎麼用!(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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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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