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救我」父告溺水男拉腳害7歲兒命 母:等辦完後事再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7歲李姓男童9日與家人一同到台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溪烤肉,卻與27歲陳姓男子不慎雙雙落水。雖然李父事後指控是陳男拉兒子的腳害命,後續不排除會提告過失致死,但陳男送醫急救後也宣告不治,究竟要怎麼究責,李母坦言,一切等到辦完孩子的後事再說。

▲▼頭汴坑溪溺水意外。(圖/民眾提供)

▲李母想先辦好孩子的後事,再來釐清責任追究問題。

據了解,李家一家6口與陳姓友人夫妻9日相約到頭汴坑溪烤肉,陳男疑似是在游泳時溺水,掙扎過程中拉下一旁的李姓男童,2人雙雙滅頂,獲救後雖然立即送醫搶救,但2人還是在同日下午分別宣告不治。

李母(28歲)表示,兒子當時蹲在一塊斜斜的大石塊上,她則站在石塊的另一邊,因為兒子看見爸爸跳下水玩,也想要下去,但她立即跟兒子說「那邊危險不要下去」,兒子也相當聽話,馬上起身想要離開溪邊,沒想到就在兒子轉身之際,不慎踩到青苔滑落水中。

李母提到,當下李父馬上過去抓住兒子的手,就在準備上岸而且已經靠近岸邊石頭時,疑似溺水的陳男為了掙扎求生,從後方想要抓住李父,卻錯抓到兒子,於是兒子就這樣被陳男抓下水,等到李父回頭一看,2人已消失在水面,當時的目擊者除了她的哥哥,還有一名友人。

▲▼台中頭汴溪2人溺水失蹤。(圖/民眾提供)

▼▲警消到場搜救。(圖/民眾提供)

▲▼台中頭汴溪2人溺水失蹤。(圖/民眾提供)

而李父事後指控,陳男在下水之前有喝酒,雖然對方也已經不治身亡,但他仍會向陳男及其家屬究責;對此,李母坦言,一切還是等到辦完孩子的後事再說。據了解,李家是低收入戶,目前正在煩惱如何處理孩子的後事,李父更直言恐無力負擔喪葬費用。

社會局表示,低收入戶都會給予喪葬補助,該區區長也已經聯繫李家,後續將會持續關懷,若李家有特殊需求,也會幫助資源連結。教育局也表示,已經通知李童就讀學校從旁協助並進行校安通報,未來會持續關心並提供家屬協助。

▲▼台中頭汴坑溪7歲男童、27歲男溺水,父親受訪,母親哭泣祈求,警消說明。(圖/民眾提供)

▼▲李父強調會對陳男及其家屬究責。(圖/民眾提供、家屬提供)

▲▼台中頭汴坑溪溺水意外,死者7歲男童與父親合照。(圖/家屬提供)

至於提告的部分,曾經擔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儀認為,李童父母帶小孩到禁止玩水區域玩水,引發溺斃事件,父母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得負起過失致死的刑民事責任。

林俊儀指出,李父指控陳男害死兒子要提告,從新聞描述事發當時狀況研判,陳男在危險水域游泳還拉李童的腳,導致李童溺斃,確有過失,但陳男已死亡,不會受到刑事追訴處罰。

林俊儀說,民事部分,陳男對李童雖有過失,但他已死亡,李姓父母可對陳男繼承人求償,陳男繼承人如果繼承遺產,可主張李姓父母同樣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或辦限定繼承,就不需負賠償責任,假如陳男名下沒有財產,那李童父母將求償無門。

最後,林俊儀補充說道,由於陳男當時是因為溺水而拉住李童,如果被認定是屬於避免生命所必要之行為,依照《民法》第150條規定,將可主張緊急避難行為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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