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妹藏32號套房!見他進門秒問:要不要做 答應後結局傻眼了

▲桃園市黃姓男大生今年初在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3歲國中少女,邀約到住處卻要求嘿咻,少女以年齡還小推拒但黃男堅持下發生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劉女被依法判5月徒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台中報導

一名劉姓女子日前以每個月5千元之代價,將某間賓館套房租賃給陳姓女子,讓對方可以在房間內,以一次1200元的價格,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全套性交易。對此,台中地院審理後,依法判劉女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劉女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之犯意,以5千元價格將賓館的32號房間出租給陳女,容留陳女在上開房間內,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而其收費方式為每節30分鐘1200元,每次交易經男客同意後,就由陳女將男客帶入房內開始進行性交易行為。整起事件直到某次,陳女與一名男客進行歡愛到一半時,警方恰巧前來臨檢,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事發之後,劉女對於容留女子進行性交易之案情坦承不諱,但堅稱沒有媒介性交易行為,而陳女證稱,「當時男客走進店內,我就有問對方要不要做,對方說要之後,我就帶他到32號房」男客也證稱,「我進入賓館時,是陳女問我要不要做,我不知道劉女有沒有在場」勘驗兩人之證詞可知,劉女並沒有居間媒介兩人進行性交易。

對此,法官認為,劉女已經不是初犯,卻仍是不知悔悟,為謀一己私利,容留女子為性交易行為,扭曲社會價值觀,並助長色情氾濫,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惟考量其犯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沒有用暴力脅迫之情形,審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之後,依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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