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事分析廣告教人賺大錢?律師:相關爭議不止 民眾應審慎判斷及查證

我們想讓你知道…賽事分析廣告爭議層出不窮,建議民眾若接觸相關資訊,應加以審慎判斷、查證及選擇,若懷疑有異,應立即透過檢舉、通報有關機關等方式處理,切勿輕易聽信廣告中高額獲利之表象,即提供個資或投入大量資金,最終後悔莫及。

網路平台,賽事分析,炫富,詐欺,賭博,NCC,廣告,社會,法律,刑法

▲台灣運彩記者會 。(圖/台灣運彩提供)

● 楊孝文/律師,經營「律小編的法巢」臉書專頁。

近來時常可以在網路平台(如:FB、IG、Youtube)上看到有關賽事分析的聳動廣告,美其名是賽事分析,但仔細一看內容,多是個人經驗分享為主,並以大秀鈔票、名車、金錶等浮誇、炫富方式宣傳,吸引加入團隊或LINE群組,並免費提供賽事「明牌」,引起許多網友討論。

網路平台,賽事分析,炫富,詐欺,賭博,NCC,廣告,社會,法律,刑法

▲詐騙集團置入廣告,誘騙民眾投資。(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我們不禁開始思考,在網路平台刊登這類廣告,是否可能觸法呢?

雖可能構成詐欺 但舉證上略有難度

若係在賽事分析或洽談過程中,他方宣稱或營造保證或高度獲利,甚至將投資者分組報牌或以其他名義收受費用者,確實有觸犯詐欺罪嫌的疑慮。

網路平台,賽事分析,炫富,詐欺,賭博,NCC,廣告,社會,法律,刑法

▲隨著運彩興起,也有人在網路上刊登運彩「明牌」廣告。(圖/台灣運彩提供)

但因賽事分析係屬於對於將來不確定事項所為之預測,且似無統一或客觀之分析方法,分析者自然可能舉出任何可供參用的分析模型否認從事詐欺,故在實際舉證上,恐怕略有難度。

是否可能構成賭博?

我們知道「運動彩券」,係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3條第1款)。

而此種以「預測賽事結果」而提供高額獎金的「遊戲」,性質上屬一種具「射倖性」之「賭博」(博奕)活動。

又自《刑法》第269條:「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之規定可知,發行彩券本質上屬於犯罪行為,除經政府允准外不得為之,故在刑法的規制下,國家具有彩券發行專屬權,並基於公益而為,目的在於增進社會福利、振興體育、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

網路平台,賽事分析,炫富,詐欺,賭博,NCC,廣告,社會,法律,刑法

▲眾人前往彩券行以一圓「發財夢」。(圖/記者李毓康攝)

因此,購買政府核准之彩券,自然不屬於賭博犯罪;而針對政府核准之賽事過程及其結果加以分析而提供意見者,也難以成立媒介賭博之罪責。

能否有效管制網際網路刊登之賽事分析廣告?

傳統廣播電視因囿於頻譜稀有性,業者需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後始核給執照,但網際網路並無頻譜稀少情形。

而NCC雖曾擬定《電視節目製播涉及運動彩券內容應注意事項》,規範電視節目若涉及運動彩券賽事分析內容,「應注意不應有下注比例、投注機率、勝率等訊息,否則將有鼓勵賭博之虞」,雖後續論證不盡合理,但立意仍屬良善而值得贊同。

又近期提出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OTT專法)草案,亦未將YouTube、FB、IG等使用者分享內容(UGC)納管。因此,於該等平台上進行分享或開設頻道從事賽事分析,似亦不受管制

難道真的無法可管?

就有興趣從事運動賽事分析之人,「中華民國運動賽事分析師協會」訂有丙級考照制度,並規劃於取得執照後,得前往運動彩券投注站進行推薦分析服務,但現行法下似欠缺如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分析人員之管制及自律機制。

而前開網路廣告內所聲稱之分析人員,既未表明具有何等賽事分析證照,亦未說明分析方法,勢將流於客觀上驗證、篩選的困難。社會上亦不時傳出因投入資金導致民眾權益受損的新聞,對整體社會秩序難免有所危害。

故筆者嘗試回歸賽事分析的「廣告」本質,探究有無具體管制舉措。

首先,網路平台上之賽事分析廣告,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條規定,應屬於「網路廣告」,於刊播時:1. 應善盡真實表示義務,並確保內容與實際情形相符(第5條)、2. 充分揭示對於足以影響民眾最終交易決定之限制條件,避免以不當呈現方式,致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第7條)。

網路平台,賽事分析,炫富,詐欺,賭博,NCC,廣告,社會,法律,刑法

▲賽事分析廣告爭議層出不窮,建議民眾若接觸相關資訊,應加以審慎判斷、查證及選擇。(圖/記者李毓康攝)

又衡酌類此廣告,多半採用「體驗者」分享賽事分析高成功率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亦可能落入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薦證廣告」範圍。

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內容若有虛偽不實(交易資訊與事實不符、欠缺品質或效果、缺乏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或引人錯誤(重要資訊及相關限制條件未予明示)之表徵時,將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25條之違反,得依第42條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可處5至2500萬之罰鍰,被害人另得請求損害賠償。

再者,廣告中之薦證者若未揭露自己與廣告主之利益關係,且該等隱匿利益關係之行為,非一般大眾可接受合理預期,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例如:薦證者收取費用或其他利益而充當演員),需與廣告主併受處罰;又廣告代理業(設計者)、廣告媒體業(刊播者)及廣告薦證者,若有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亦應與廣告主連帶負賠償責任。

賽事分析廣告爭議層出不窮,建議民眾若接觸相關資訊,應加以審慎判斷、查證及選擇,若懷疑有異,應立即透過檢舉、通報有關機關等方式處理,切勿輕易聽信廣告中高額獲利之表象,即提供個資或投入大量資金,最終後悔莫及。

熱門點閱》

► 雞排妹遭性騷》律師:「不小心」讓人感覺被冒犯 小心吃上官司!

► 「我沒看過你」不是臨檢好理由! 警察合法攔查應奠基於「合理懷疑」

► 國艦國造需要怎樣的國家級船模實驗室?(三)未來船模實驗室的發展建議

► 何志偉/臺灣不是美中對峙下「全球火藥庫」 而是自信「世界晶片庫」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點此投稿或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 聽Podcast掌握社會案現場
Apple:https://apple.co/3ibJl8F
Spotify:https://spoti.fi/34aNBAj

律小編的法巢專欄

律小編的法巢專欄 律小編的法巢

由一群「Team法律人」共同創立而成,我們嘗試使用簡單、親切且容易理解的時下用語,分析新聞時事以及社會案件中層出不窮的法律議題,並且不定期分享實用法律知識以及法律心事,期待與您一同踏進法之領域,發現正義。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