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博齡/告人不簡單 告訴、告發、起訴,你搞懂了嗎?

▲▼困惑,問題。(圖/視覺中國)

▲想告人,還得要告的成,你要先搞懂告人的要件,告訴、告發、起訴大不同。(圖/視覺中國)

「某某某,我要告你」,這句話不只在電視劇中時常聽到,在現實生活中,遇到解決不了的糾紛或權益有所損害時,你是否會撂下這句話比狠,好像先說先贏似的。但講出了這句話,在法律上你真的就告得成嗎?告得贏嗎?

「我要告你」的「告」,其實是不分民事或刑事,只要想要在訴訟上有所主張者,就會用「告」這個字眼。而「告」,就是「告訴」的簡稱。但在法律上,只有刑事案件有「告訴」的概念,民事事件是沒有「告訴」這個詞彙。民事事件想在法律上有所主張,則是以「起訴」方式為之,也就是提出起訴狀給法院,法院收到後,當事人間之紛爭即會被當成一個訴訟而由法院介入,法律上稱之為案件繫屬於法院。起訴狀內必須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所以下次若遇到私權民事糾紛而相告人時,應是告知對方我要「起訴」你來主張我的權利,是較為精準的說法。

另外,刑事案件之「告訴」,是指有告訴權之人向具刑事偵查權限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並請求對行為人訴追。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告訴有以下三大要件:有告訴權之人提起告訴、向偵查機關陳述行為人之犯罪事實、表示對行為人訴追之意思。

告訴權人即為告訴之人,又分成:犯罪之被害人、獨立告訴權人、代理告訴權人,分敘如下:

犯罪之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以凡是因行為人之犯罪而被害之人,均享有告訴權,而得提起告訴。但要特別提醒,此處之被害人限於因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到損害者,不及間接被害。間接被害者所提的告訴僅得視為「告發」,也就是對犯罪的舉發。換言之,告發人等於是居於對犯罪提供線索或來源,告發人告發後,其在法律上的功能便結束,將來案件起訴與否,均與告發人無關。若告發人對於案件偵辦或審判結果不服,無權享有告訴權人之再議、交付審判或請求上訴等權利。

獨立告訴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獨立告訴」是指提告者不用是犯罪直接之被害人,也不受被害人之意思拘束,只要在提出告訴時(即與犯罪時點無涉)具有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身分,即得獨立提起告訴,縱使被害人有延誤告訴期間或有撤回告訴而喪失告訴權之情形,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告訴權並不因此而喪失,仍得告訴。例如,日前報載彰化一名父親,幫兩歲女兒洗澡時不慎燙傷孩子,導致孩子手臂跟背部紅腫脫皮,女童母親指控丈夫故意用熱水燙小孩,而對燙傷小孩之丈夫怒告傷害,此即是本於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獨立告訴。

代理告訴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在法律上,告訴權是具專屬性的,原則上不得繼承或移轉,例外即為被害人死亡,方得由具有上述關係之人繼受犯罪被害人之告訴權,屬於代理告訴,但前提是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之主張。也就是說,被害人生前若已明確表示對於其被害不提告訴,或者告訴有一定範圍,上述關係之人即不得再提出告訴,或提出逾越被害人告訴範圍之告訴。

告訴必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局之調查官、廉政署廉政官、海巡署及憲兵之調查人員等負責犯罪偵查職務者為之,且必項清楚交代被害之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人、事、時、地、物等基本犯罪事實。任何犯罪脫離不了行為,行為產生了結果,即構築出犯罪事實,被害人只要講出被害經過,而行為所涉之罪名認定權責則在司法調查審判機關。

告訴權人在提出犯罪事實陳述後,必須要再表示對於行為人之行為,希望進一步追訴得到法律制裁。通常偵查人員會問「你是否要對某某人提起告訴」,而表示訴追意思之用語很多,不只有「告訴」兩字,「我希望對方得到法律的制裁」、「請依法起訴」,「我要追究到底」等都足以代表訴追意思。其中比較有問題的是「請依法處理」,此句較模糊,無法明確知悉意向。另外,經常聽到的「保留法律上之追訴權」,字義上解釋為暫時不打算訴追,實務上便被認定無訴追之意。

告人要告得成,是有一定的要件。遇到糾紛或被害,尤其是刑事告訴乃論之罪,合法告訴乃是檢察官發動偵查的要素,有告訴權之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合法告訴,否則檢察官無權偵辦,法官依法不得受理。看似簡單的訴訟上行為,其實大有學問,當有所疑義時,可向地檢署、法院或律師等司法人員詢問,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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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博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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