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不嚴重的罪可用繳交罰金來替代坐牢,或者沒錢可以繳罰金的人,也可以用易服勞役替代。(圖/視覺中國CFP)
刑法規定,有些罪雖然觸法,但是刑責並不是很嚴重,因此,就規定可用「繳罰金」來代替坐牢;或者,沒有錢可以繳「交罰金」,也可以用「易服勞役」的方式替代。
同時,法律還規定,萬一真的沒有錢繳交罰金,折算方式是以一年為滿,也就是不論罰金「金額」有多高,換算以一年為基數,超過一年的部分,只能算是被告賺到。
實際案例中,賺到最多的當屬史上最高的罰金刑,也就是涉及「國票案」被併科「罰金30億」的楊瑞仁,平均每天易服勞役「坐牢」代價是1600多萬元。
這種天價的情形較為罕見,較為常見的多是數十萬元或是百萬元左右的案子,這種案子如何換算就有很大的不同。
舉個簡單的現成例子:被告被科罰金106萬元,如果以3000元折算一日,則被告只要易服勞役352天就可以,並不需要365天,也就是說,被告可以合法「賺到」十幾天的自由!
法律規定,折算有三種價碼,1000、2000、3000三種,法官從中擇一。
上述案例,如果以1000元或是2000元折算一天,則被告勢必要服滿365天。
依照法律規定的精神,法官如果裁罰106萬元時,法官是不能判「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就是說,不能以一年去換算,必須是以最高額每天3000元讓該被告折算。
易言之,「換算方式」並不是法官有完全自主的自由裁量權,是必須以「被告最為有利」的方式去換算。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648號判決就指出:
「諭知各(被告)「併科罰金一百零六萬二千八百七十三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宣告,上開併科罰金部分,若依每日一千元或二千元之標準折算易服勞役日數,固超過一年之總日數,但如易服勞役,依三千元折算一日時,尚可不逾一年,即無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原審未予糾正而予維持第一審上開部分之諭知,自難謂適法。」。
再以該判決之實例說明,被告被科「罰金537,759元」,如果以1000元折算一天,被告當然就是要服勞役滿一年,但是,如果以2000元折算一天,則被告只要服勞役268天,不到九個月的勞役!
因此,三審就自為判決,將原來的「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撤銷,改判以2000元折算一天。
由三審撤銷二審判決,並自為判決之內容看來,二審法官對於如何折算「易服勞役」的概念,顯然是有誤的!
其實,這些都是擔任法官從事判決工作的基本功,結果,卻要官司打到三審,還要三審出面加以「糾正」這種失誤,台灣司法審判的品質與提升,實令人擔憂。(本文轉載自《法治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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