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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八法

吳志豪/看得到,做不到的沒收制度

透過犯罪手段所取得的財物,以「發還被害人」為首要原則,但《刑事訴訟法》與《銀行法》在「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無法聲請發還或「取得執行名義聲請給付」的犯罪所得財物,可能就要發還給犯罪行為人的荒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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