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是穿著囚服的國民,而非棄民。監所剝奪了收容人的人身自由,並不代表其所有的權利都被剝奪,只要不妨害監所紀律的工作行為,即無禁止之必要,而這也有助其將來復歸社會。
2018-10-23 09:00開啟信箱就能收信,走到巷口投入郵筒就能完成寄信,這樣的邏輯並不存在於高牆鐵窗之內,為了控管收容人的書信往返,監所制訂了一套䌓複的檢查規定。書信檢查帶著威權遺緒的餿味,其脈絡不脫警總在白色恐怖時期管控監所良心犯的思想檢查。
2018-01-19 08:00大法官釋字第756號打破了絕對威權的獄政管理思想,在書信這麼一件小事上,收容人的隱私成為監獄長官神聖不可侵犯的私領域,也就是說,這恐怕是獄政有史以來第一次收容人在監獄中服刑擁有了「私領域」,從這個角度來看待釋字第756號解釋,其意義可謂是劃時代的。
2018-01-11 13:00由民間司改會及台北律師公會主辦的「監視/監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將於12月30日(六)下午邀請大法官釋字756號聲請書主筆人之一的周宇修律師,導讀這個釋憲案,同時也邀請作家劉北元和監所管理員林文蔚說明監所書寫現狀,以及尤美女立委暢談如何從立法上改善。
2017-12-20 16:07監獄雖以強制力拘束受刑人的自由,但並不能剝奪其基本人權。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時,仍應維護受刑人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監獄如欲加以限制,仍需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要求,不能逾越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程度。
2017-12-14 12:30大法官釋字755及756號解釋分別宣告《監獄行刑法》及施行細則等之部分規定違憲。如果我們能建立一個良好的監所體制,讓受刑人能夠充分的悔過並且再社會化,藉此減少再犯等社會問題,那麼能夠受益的,並非只有受刑人,而是所有社會的一分子。
2017-12-12 12:00近日,大法官做出釋字755、756號再次強調受刑人權利之保障。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並不代表其他的基本權利的行使也應該一併受限制。國家不應該僅因為受刑人身陷牢獄,而禁止其所有權利。若我們僅因受刑人身陷獄中,而剝奪其基本權利的話,是否就是在走回奴隸制度的倒車呢?
2017-12-05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