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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55號

莊曜隸/《監獄真相大揭露》:特別權力關係與受刑人

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而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並未見於憲法明文,竟能逕行否定部分國民基本權主體適格性,有違憲疑慮。國家對受刑人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得對受刑人為必要之管理措施,不得因此而逸脫法律保留等法治國基本原則。

林文蔚/監所通信權 「信」不「信」由不得你

開啟信箱就能收信,走到巷口投入郵筒就能完成寄信,這樣的邏輯並不存在於高牆鐵窗之內,為了控管收容人的書信往返,監所制訂了一套䌓複的檢查規定。書信檢查帶著威權遺緒的餿味,其脈絡不脫警總在白色恐怖時期管控監所良心犯的思想檢查。

蘇友辰/監獄高牆內的人權呢喃

監獄雖以強制力拘束受刑人的自由,但並不能剝奪其基本人權。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時,仍應維護受刑人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監獄如欲加以限制,仍需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要求,不能逾越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程度。

周宇修/大法官的違憲宣告 法院都在保護壞人?

大法官釋字755及756號解釋分別宣告《監獄行刑法》及施行細則等之部分規定違憲。如果我們能建立一個良好的監所體制,讓受刑人能夠充分的悔過並且再社會化,藉此減少再犯等社會問題,那麼能夠受益的,並非只有受刑人,而是所有社會的一分子。

給說法/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釋字755、756號解釋

近日,大法官做出釋字755、756號再次強調受刑人權利之保障。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並不代表其他的基本權利的行使也應該一併受限制。國家不應該僅因為受刑人身陷牢獄,而禁止其所有權利。若我們僅因受刑人身陷獄中,而剝奪其基本權利的話,是否就是在走回奴隸制度的倒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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