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而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並未見於憲法明文,竟能逕行否定部分國民基本權主體適格性,有違憲疑慮。國家對受刑人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得對受刑人為必要之管理措施,不得因此而逸脫法律保留等法治國基本原則。
2018-07-12 12:30開啟信箱就能收信,走到巷口投入郵筒就能完成寄信,這樣的邏輯並不存在於高牆鐵窗之內,為了控管收容人的書信往返,監所制訂了一套䌓複的檢查規定。書信檢查帶著威權遺緒的餿味,其脈絡不脫警總在白色恐怖時期管控監所良心犯的思想檢查。
2018-01-19 08:00監獄雖以強制力拘束受刑人的自由,但並不能剝奪其基本人權。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時,仍應維護受刑人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監獄如欲加以限制,仍需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要求,不能逾越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程度。
2017-12-14 12:30大法官釋字755及756號解釋分別宣告《監獄行刑法》及施行細則等之部分規定違憲。如果我們能建立一個良好的監所體制,讓受刑人能夠充分的悔過並且再社會化,藉此減少再犯等社會問題,那麼能夠受益的,並非只有受刑人,而是所有社會的一分子。
2017-12-12 12:00近日,大法官做出釋字755、756號再次強調受刑人權利之保障。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並不代表其他的基本權利的行使也應該一併受限制。國家不應該僅因為受刑人身陷牢獄,而禁止其所有權利。若我們僅因受刑人身陷獄中,而剝奪其基本權利的話,是否就是在走回奴隸制度的倒車呢?
2017-12-05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