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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

蘇友辰/律師釋憲案延宕十多年終將現曙光嗎

我國未將受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匿特權保障之內容,排除於得為搜索、扣押之客體外,現行規定顯已侵害此一秘匿特權而屬違憲,期待憲法法庭作成違憲宣告,立法者儘速訂立規範,以落實憲法上賦予訴訟權適當的保障。

李永然、劉和鑫/國民法官將上路,準備好了嗎

即將於2023年上路的《國民法官法》,當初制定目的在於有些法官的判決結果與一般人民的法感情有極大落差,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賴。未來施行時,須特別注意避免侵害被告訴訟權。

吳景欽/遠距開庭會影響被告訴訟權嗎

由於視訊開庭,被告與其辯護人可能分隔兩地,因此秘密溝通權可能因此喪失。尤其是羈押的被告,若要開啟視訊,除了須有另一獨立空間外,也要有戒護人員在場,再加以辯護人恐無法在身旁,是否處於自由意志下受審,就有很大的問題。

湯文章/視訊開庭如何兼顧人民訴訟權

司法院於6月1日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6月7日已逕付二讀。法案規定可遠距視訊開庭,但透過鏡頭訊問,會不會使當事人或證人應訊時,更易受到不當誘導?被告或證據完全不用親臨現場,恐違悖「直接、言詞」審理原則。

李永然/最高法院取消限量分案須更關注裁判品質

最高法院自今年元月起取消「限量分案」制度,此一決定或許將使終審審理案件可以加快,目前打官司的當事人則關心裁判品質恐受影響,這同時也是律師界所擔憂的。司法改革務必兼顧效率及品質,才不致使司法陷於惡性循環,也才能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保管人犯原子筆被判違法 曾有女檢被攻擊...怒嗆:法官好運沒遇到

謝姓毒販入獄服刑期間,因另案遭台北地檢署提訊時,被法警沒收他隨身戴著的原子筆,謝男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日前卻判北檢暫時保管謝男原子筆違法,引起基層檢察官不滿指出,過去曾有檢察官開庭時遭人犯持原子筆威脅受傷紀錄,法官只是運氣好沒遇到過,北檢已針對這份違反經驗法則的判決提起上訴。

參審 VS. 陪審 哪個能解決司法民怨?│行動法庭 第66集

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選上總統時,她在就職演說中,提到要推動司法改革,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受到當時社會大眾的肯定;四年過去了,蔡英文在2020年連任總統,她在就職演說中,再度宣示司法改革,提到未來四年內,國民法官制度一定要上路。所謂的國民法官制度,也就是目前司法院推動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白話一點說,就是參審制,讓老百姓和法官共同審判刑事案件。 改為參審制,究竟是好或不好?民間團體有完全不同的看法。高達一百五十五個以上的民間團體,包括民間司改會等等的民團,透過各種方式,反對司法院提出的「國民法官參審制」

林騰鷂/回應許玉秀,不只司法崩潰,更怕憲政破毀

我國自行憲以來,司法一直未能十分獨立,從審檢不分立,鬧出「奉命不上訴」憲政笑話後,司法淪為政治傀儡或奴婢的事件就層出不窮。司法概算獨立,仍未完全落實,而現今司法院預算大都只有兩百多億元,僅占1%的中央政府總預算,且多投注在各法院的硬體設備上,而少用於法官員額的增設!

許翔甯/學生不想升旗就被記過?訴願決定撤銷是說啥

前陣子,一則新聞標題「司法首例!高中生未升旗遭處分,告贏教育部」,這則判決中,陳同學被記的三支警告還在,只是「回復到」還沒提起訴願之前。其中關鍵在於大法官作成的釋字784號,宣告中小學生享有和大學生一樣的訴訟保障。

呂佑文/【釋字785】大法官:公務員也享有訴訟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除了處理消防人員勤務相關的制度問題外,也指出公務人員救濟管道之保障:公務人員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本來就可以按照爭議的屬性,依法提起對應的行政訴訟。

湯文章/刑事簡易判決有違憲嗎

簡易判決採書面審理,不需要開庭,可大幅減輕法官案件量負擔,所以地方法院刑事簡易程序案件逐年增多。但多數被告未獲答辯機會即遭判決處刑,被告對處刑不服不能聲請正式審判,喪失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之權利。

李永然/從陳情、申訴及起訴談《羈押法》修正

去年底立院三讀通過《羈押法》修正,將條文增加至117條條文,可謂是對羈押之刑事被告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其中,增訂第11章「陳情、申訴及起訴」,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因而《憲法》第16條有關人民訴訟的權利及訴訟防禦權,在押被告也應享有。

向特別權力說byebye|行動法庭 第48集

今天要來討論特別權力關係的問題,這個問題影響到學生、公務員、警察和消防人員的權益,非常重要,過去司法實務上,只要學生、公務人員、警消人員的權益受影響,到行政法院打官司,行政法院都會以特別權力關係為依據,判決當事人敗訴。特別權力關係幾乎是學生和公務人員的緊箍咒,但這個理論,到最近的大法官第784,785號解釋,可以說,特別權力權係大幅削減。 行動法庭邀請到在憲法和行政法的權威,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現在是東吳大學講座教授的董保城教授,還有大法官785號解釋的聲請人徐國堯和他的律師邵允亮,一起

蔡正皓/擴大保障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下)

接續上一篇〈擴大保障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下)〉,本文接著要討論的是「例外可以公開偵查資訊的情形」,以及「可以或不能公開的資料內容」。偵查作為一種司法行為,時時刻刻受到公眾檢視,也不能自外於人民的監督,如何在人民監督需求下,維持自身的獨立性,在在考驗著每一位偵查人員。

蔡正皓/擴大保障的偵查不公開作業修正辦法(上)

偵查不公開,首要規範對象在於檢察官、警察、調查局等偵查機關,要求他們不可以任意將案情洩漏給第三人,以維護被告的公平審判。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司法院將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重視對被告權益的保障,而非偏重於維護偵查順利的進行。

雷皓明/幫被告打官司就是脫罪?律師的界線在哪裡?

小燈泡案被告律師被輿論當作「幫助犯罪者」,律師的工作並不是違法辯護,而且辯護也有它的極限所在。辯護律師是在不作假的情況下,為當事人提供所有可能的權利。就像醫生不論病患的身分一律醫治,律師為什麼就不被接受?

周宇修/殺人犯也有被公平審判的權利

各國刑事訴訟法都規定,當被告涉及的罪屬於該國的重罪時,就會採行強制辯護制度。制度的考量就是「勿枉」,否則若用在不對的人身上,造成的傷害將難以回復。民主社會的價值之一就是沒有階級與貴賤之別,無論是誰都有公平的審判權。

吳景欽/國民法官適用案件,誰說了算?

除少年或毒品案件外,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除故意犯罪致人於死外,則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被告並無選擇通常程序之權利,是否有違當事人的訴訟權保障,且若讓檢察官、法官有權決定何等案件為適用,恐又回到司法專斷的老路。

謝碧珠、湯文章/被告閱卷權讓非常救濟實現司法正義

在一片司法改革的聲浪下,司法不公的批評不斷,非常救濟程序就成為司法正義的最後一哩路。這路走過去了,就是司法正義的實現;走不過去,就是司法正義的沉淪。但這路能不能過得去,關鍵就在於被告有沒有閱卷權!

陳思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所定證據開示制度的辨正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分三階段開示證據,若還是採取一次全面開示制度,因法官不閱卷,又加入非法律專業的國民參與審判,與案情無關的證據及爭點大量進入審判中,讓國民法官難以形成心證,進而影響到判斷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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