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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

吳子毅/遭網路公審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隨著科技演進,網路公審對於被公審者的影響與日俱增,從過去的文字爆卦,到現在影片流傳,網路公審甚至演變為網路霸凌。如果不涉及妨害名譽,對於單純呈現事實的網路公審,被公審者是否可向最初散布內容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遭惡搞「觀落陰專家」 作家告維基爭「被遺忘權」結果出爐

作家彭怡平前年在臉書po文指深坑老街某天雨後,餐廳老闆面對景氣不佳想跳河,結果被網友質疑彭在法國,不在台灣,維基百科上的彭怡平條目因此出現「觀落陰專家」等內容,彭不堪其擾,控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理事長張遠等人,要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被遺忘權」刪文,台北地檢署29日處分不起訴。

殺人犯有「被遺忘權」!他槍殺2人、重傷1人 法院裁定:姓名可從搜尋結果移除

德國最高法院近日裁定,一名37年前殺害2人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男子,有權要求將其姓名從網路搜尋結果中移除,行使「被遺忘權」。

雷皓明/【被遺忘權】你有不想被他人Google的權利嗎

韓劇《請輸入檢索詞WWW》講述網路搜尋引擎業者能否刪除搜尋記錄的大爭議。碰巧,Google最近在歐盟判決取得一項勝利,「被遺忘權」有地區界線,只有歐盟的使用者請求刪除資料時,Google需要配合,其他地區則無需刪除。到底什麼是被遺忘權?

殺你全家只要幾個錢!南韓再傳變態董座 網路人權先驅揮拳狂揍下屬

繼南韓機器人研發公司韓泰未來科技(Hankook Mirae Technology)董事長梁振浩遭爆狂甩下屬巴掌、逼員工虐殺動物等誇張行徑,首度將「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概念引進南韓的49歲馬克集團董事長宋明彬也被指控霸凌下屬,3日遭警方傳喚。

曾更瑩/歐盟GDPR被遺忘權 不堪的過往能從搜尋引擎移除嗎

GDPR中的「被遺忘權」可要求搜尋引擎移除過去不名譽之報導,為對改過自新者提供保護,但對言論、新聞自由卻可能是另一種箝制。即使在採取對個人資料及隱私保護採取高標準之GDPR下,被遺忘權之行使仍是在私人利益及公共利益間取得利益平衡的結果。

蘇位榮/我有被遺忘的權利嗎?能不能,忘了我是誰?

網路科技的時代,只要輸入關鍵字,你的過往一切,都可以查得清清楚楚。我能夠拒絕被查詢過往資料嗎?網路登載的資訊,我能主張移除嗎?歐美熱議「被遺忘權」,台灣的法律卻付諸闕如。

英國男用「被遺忘權」告贏Google! 要求刪除犯罪前科

英國一名商人以「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為由,將Google告上英國高等法院,要求從搜索引擎刪除他的犯罪紀錄。法院13日宣判該名男子勝訴。歐盟2014年正式開始實行「被遺忘權」後,Google共收到240萬條用戶要求刪除的搜尋結果。這項判決可能掀起廣大用戶要求Google刪除資料的效應。

給說法/不想被喚起的過去 能要求從網搜紀錄移除?

當你發現在搜尋引擎打上自己的名字,跳出的是不堪回首的過去,你可以要求這些紀錄被刪除嗎?被遺忘權是希望被他人忘記,也就是個人有權要求移除與自己有關負面訊息的搜尋結果,為保護個人資料的一種權利。我國目前並無明定被遺忘權的法條。

兒童買春犯要求「網路被遺忘權」 日本最高院駁回

日本一名男子因為涉及兒童買春遭定罪,竟向琦玉地方法院主張「網路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要求google刪除他因兒童買春而遭到逮捕的相關新聞報導紀錄,遭到最高法院以侵害言論自由駁回。

性愛影片瘋傳遭嘲笑 義女獲「被遺忘權」仍不敵霸凌上吊

義大利1名女子坎托妮(Tiziana Cantone)1年多前和男友分手後,疑似為了讓男方忌妒,把自己跟其他男子的性愛影片傳給朋友看,不料影片外傳後有上百萬人都看到了,因此深受痛苦,雖然她奮戰數月,要求不得在網路上轉貼她的性愛影片,但仍難以承受侮辱,她便在日前自殺身亡。

「被遺忘權」一週年 法國要求Google刪文應擴及全球

歐洲法院於2014年5月裁決,若在網路上的資料已經過時且不相關,民眾可以使用「被遺忘權」要求搜尋引擎移除自己的資訊;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在該法案滿一周年後,於上周正式向Google提出「被遺忘權」應擴及全球網域,若15天內沒有執行,便會祭出制裁。

谷歌接受匿名申請「被遺忘權」 移除維基百科搜尋結果

歐盟最高法院於今年5月13日裁定支持民眾「被遺忘權」,以保護個資法為由,讓搜尋引擎用戶能夠要求刪除關於他們「不充分、無關係、不再有關」等資訊,Google接受匿名人士申請,即將從搜尋範圍移除維基百科條目。維基百科共同創辦人吉米.威爾斯(Jimmy Wales)不滿表示,「完全不合理,必須要糾正。」

自願「被遺忘」 用戶要求Google刪除過去

如果願意給你一個刪除過去的機會,你願意嗎?聽到這個問題,許多Google用戶都會大聲回答「我願意」。因應歐盟法院裁定搜尋引擎必須執行用戶的「被遺忘權」(the right to be forgotton),Google在5月30日推出了表格供填寫,截止至1日,已有1萬2000名用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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