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針對《刑事訴訟法》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證內容違憲,須在一年內為修正。如此的解釋,算是對被告的資訊取得與武器平等,樹立重要的里程碑。但一年後,被告果真能達於全部閱卷?
在一片司法改革的聲浪下,司法不公的批評不斷,非常救濟程序就成為司法正義的最後一哩路。這路走過去了,就是司法正義的實現;走不過去,就是司法正義的沉淪。但這路能不能過得去,關鍵就在於被告有沒有閱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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