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森林遊樂區董事長特助兼公司監察人的潘姓男子,僱工整地園區,卻將林區內屬於保安林地內的一株茄苳老樹抵付蔡姓包商整地費用,包商再將茄冬樹轉賣15萬元,遭人檢舉送辦,屏東地方院依業者,所幸經舉報後追回老樹,潘男被依違反森林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萬28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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