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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槍報備繳銷12月11日截止 違法持有最高處20萬罰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持有操作槍枝團體或民眾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期限至12月11日止,過此期限屬於違法持有,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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